n 投资金额达5千万韩元以上的外国人(个人)投资者时
n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
n 护照复印件(人力事项栏)
n 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n 事业者注册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仅限于法人)
n 携带引进投资金额时,外汇申报证书(海关发行)
n 以汇款方式引进投资金额时,汇款交易明细书
n 外币购买证明书
n 办公室租赁差合同书
n 存折复印件
n 由韩国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派遣的必需专业人力时
n 签证签发认定申请书
n 护照复印件(人力事项栏)
n 邀请事由书
n 派遣明令书或在职证明书
n 履历书
n 必需专业人力证明文件(学位证复印件、经历证明书、资格证复印件等)
n 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证明书复印件
n 事业者注册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仅限于法人)
n 纳税事实证明
n 特定国家的国民――古巴人
n 中国人(但根据对中国人的签证签发权限委任,被在外公馆馆长委任的事项除外)
n 未被在外公馆馆长委任签证签发权限的长期滞留签证
签证签发认定书制度是指,对未被在外公馆馆长委任签证签发权限的长期滞留签证,简化签证签发手续,缩短签证签发期限,为韩国国内的邀请者提供方便,而在在外公馆馆长的签证签发之前,事先通过韩国国内邀请者的申请,由法务部长官(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长)进行审查后认定签证签发的制度。只要被邀请的外国人将护照和签证签发认定书提交给在外公馆,便可立即获取入境签证。
请参考:在外公馆馆长对未被法务部长官委任的长期签证的签发申请,可经由外交通商部长官,上书给法务部长官,并根据其决定签发签证,因此需要较长的处理时间。
※ 签证签发认定书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并必须提交原件。
韩国的外国人居留许可业务有赋予滞留资格、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滞留期限延长许可、滞留资格外的活动许可、就职单位追加及变更许可、再入境许可业务等。
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IK)为具有企业投资(D-8)资格的人及其随行家属办理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滞留期限延长许可、再入境许可等业务。
外国人获取企业投资签证签发有如下三种方法:
n 法务部长官委任在外公馆馆长签发滞留期限1年以下企业投资(D-8)签证的权限,因此外国人在具备必需文件前提下,可直接向在外公馆提出申请,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
n 只要韩国国内的邀请人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领签证签发认定书,并将其传送给被邀请人,那么被邀请人可到在外公馆提交签证签发认定书和护照,便可申领企业投资(D-8)签证,
n 因万不得已的事由而未能获取企业投资(D-8)签证,直接入境到韩国国内,并成立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外国人(个人)投资者、韩国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派遣的必需专业人力,可在滞留期限内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IK)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便可申领企业投资(D-8)资格的变更许可。
※ 为成立筹备外国人投资企业而入境时,可到在外公馆申领短期商用(C-2)签证后入境,应在办理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手续后,申领企业投资(D-8)滞留资格的变更许可。
成立ㆍ运营投资金额达5千万韩元以上的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外国(个人)投资者、、韩国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派遣的必需专业人力,从事经营或管理及专门技术领域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经营者或派遣为专门技术人员的人,但在韩国国内聘用的人除外)
必需的专业人力是指,管理ㆍ运营外国人投资企业的人员(Executive)或为上级管理人员(Senior Manager)进行技术支援而被派遣的具有高度专门经验和知识的专门技术人员。因此,除了韩国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经营及管理所需的投资者代表以及因不可避免的技术支援而被派遣的技术人员以外,一般行政业务或可在韩国国内取代的技术人员及直接服务提供者不属于必需的专业人力。
入境到韩国的外国人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或船员手册和在外公馆(是指海外驻在韩国大使馆及领事馆)签发的有效签证。但下列情况可无签证入境:
n 获取再入境许可后出境,并在再入境许可到期之前入境的人
n 签署韩国和签证免除协定的国家,并根据该协定符合免除对象的人
n 履行外国政府或国际机构业务的人,在因万不得已的事由而未申领签证入境的人
n 以到韩国旅游或经过为目的入境的人
n 其它法务部长官为韩国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入境的人
签证免除协定的签署内容根据不同的协定签署国家会有所差别,但它仅限于一般不领取报酬或不进行盈利活动而以旅游ㆍ访问为目的,短期(3个月以内)滞留的人。
截止到2004年4月末,与韩国签署签证免除协定(Visa Waiver Agreement)国家英国、法国、德国、新加坡、新西兰等78个国家,这些国家的国民入境到韩国时,可获得签证免除(B-1)滞留资格和协定上的滞留期限(大部分为3个月)。
截止到2004年4月末,无签证入境许可对象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等50个国家,这些国家的国民在以旅游ㆍ经过为目的入境到韩国时,出入境管理公务员对其赋予旅游ㆍ经过(B-2)滞留资格和30天的滞留期限后允许其入境。但加拿大国民可获得6个月的滞留期限,而澳大利亚ㆍ香港ㆍ斯洛文尼亚的国民则可获得90天的滞留期限(依据相互主义原则)。古巴、马其顿等未建交国家、中国、蒙古、菲律宾、巴基斯坦、尼泊尔、尼日利亚等,对在韩国国内多发生非法滞留者的国家国民,不允许无签证入境。
◈ 签证种类分为只能入境1次的单数签证(有效期限:签发之日起3个月)和能入境2次的复数签证(有效期限:原则上讲从签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但外交官及官用护照持有者可申领3年有效的复数签证,根据复数签证签发协定签发的签证为协定上的期限)。
◈ 实务上的签证类型大可分为如下4种:
n 签发给外交ㆍ公务ㆍ协定随行者(SOFA相应者)及其家属的签证:外交(A-1)签证、公务(A-2)签证、协定(A-3)签证
n 签发给非盈利目的的短期滞留(90天内)者的短期签证:短期采访(C-1)签证、短期商用(C-2)签证、短期综合(C-3)签证
n 签发给能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者的就业签证(滞留资格 E系列签证):短期就业(C-4)签证、教授(E-1)签证、会话指导(E-2)签证、研究(E-3)签证、技术指导(E-4)签证、专门职业(E-5)签证、艺术表演(E-6)签证、特定活动(E-7)签证、研修就业(E-8)签证、非专门就业(E-9)签证、旅游就业(H-1)签证,
n 其它实务上的一般签证:文化艺术(D-1)签证、留学(D-2)签证、产业研修(D-3)签证、一般研修(D-4)签证、采访(D-5)签证、宗教(D-6)签证、驻在(D-7)签证、企业投资(D-8)签证、贸易经营(D-9)签证、访问同居(F-1)签证、居住(F-2)签证、随行(F-3)签证、在外同胞(F-4)签证、移民(F-5)签证、其它(G-1)签证
※ 关于签证签发的指南,请进入出入境管理局网站www.moj.go.kr/immi,参考上端 →出入境主要业务 →签证签发。
韩国设有外国人出入境及滞留管理相关的基本制度——滞留资格制度,滞留资格是指外国人在韩国国内滞留并能履行的社会活动或身份种类制度,是对外国人滞留管理的基准。
因此,以一定的滞留资格入境的外国人只要拥有相应于其滞留资格的活动或身份状态,就能在获得许可的期限内得到韩国国内滞留保障,但变更为其它滞留资格或进行滞留资格外的活动时,必须得到法务部长官的事先许可。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为了入境的外国人滞留管理等业务上的便利,通常会规定一定的滞留资格,并根据该基准,赋予滞留资格,而赋予滞留资格的方法有:签证签发时同时赋予滞留资格的『单一审查制』、签证只用于单纯的入境审查,入境时由出入境审查官另行赋予滞留资格的『双重审查制』,而韩国选用前者。
因此,在韩国签证上标有滞留资格ㆍ滞留期限等内容,外国人可在适当的滞留资格和滞留期限范围内在韩国滞留,而外国人在韩国就业时,应持有能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C-4及E连锁签证),并在指定的场所工作。
滞留资格由英语的大写字母和数字组合(例:A-1)组成,现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附表1〕中共设有34个滞留资格。
韩国对90天以下的滞留期限称为短期滞留,91天以上的滞留期限称为长期滞留,91天以上长期滞留的外国人应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进行外国人注册。
签证用英语是Visa,这一单词来自意味着签注或确认的拉丁语Visus。通过签证,可确认申请人的护照是外国政府机构合法签发的有效护照,同时还属于在签证上记录的条件下,认定对该国家的入境及滞留属于正当行为的一种准法律行为的行政行为。
根据各国的不同政策,有些国家将签证视为认定外国人能够入境到该国的『入境许可确认』,而有些国家则将签证视为领事对外国人入境许可申请的『入境推荐行为』,但美国ㆍ日本ㆍ韩国将签证签发视为领事的入境推荐行为로。
因此,外国人持有效签证入境到韩国时,应接受出入境管理公务员的入境审查,如果审查结果不符合入境许可条件(例:入境禁止者、非法就业企图者、入境目的不明确等),便有可能被拒绝入境。
签证签发权限在于法务部长官,但根据总统令的规定,签证签发权限还可委任给在外公馆馆长,『在外公馆馆长』是指韩国驻外国大使ㆍ公司ㆍ总领事ㆍ领事或履行领事业务的机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