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应向驻韩国国内的本国公馆进行出生申报并申领护照,然后在出生之日起30日内,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为出生子女申请滞留资格。
申请出生子女滞留资格时,应提交护照、申请书、出生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在职证明书和外国人注册证复印件,手续费是4万韩元,若在法定期限(30天)内很难领取护照,便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滞留资格后,过期领取护照并补充ㆍ提交,也可获得滞留资格(滞留资格:F-3、滞留期限:与父母相同的期限)。
出生之日起30天内出境时,可不申请滞留资格而直接出境,但领取滞留资格后欲滞留90天以上时日时,在申领滞留资格的同时,还应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进行外国人注册。
就职于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外国人随行家属的范围是指其爱人及20岁以下的未婚子女,在与相应的外国人同时申请签证签发及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时,应提交护照、申请书、家属关系证明文件(结婚证明书或出生证明书),而另行申请时,则应提交上述文件以外的相应外国人在职证明书和外国人注册证复印件。
滞留资格为随行(F-3)资格,滞留期限与爱人或父(母)的滞留期限相同。
外国人从入境之日起,超过90天滞留在韩国时,应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申请外国人注册。虽然两国之间签署了再入境许可免除协定,但只有在进行外国人注册的前提下方可享受再入境免除的待遇,因此在未进行外国人注册的情况下出境时,由于其签证本身是单数,因此无效。
n 复数长期签证拥有者:截止到复数长期签证有效期限和外国人注册证上的滞留期限相一致的期限,可在不获取再入境许可的情况下自由出入境。
※ 复数签证有效期限和外国人注册证上的滞留期限不同时,滞留到期日将以外国人注册证上的滞留到期日为基准。
n 单数签证拥有者及获得韩国国内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人:只有在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领取单数或复数再入境许可,方可在同期限内出入境。
※ 也可在出境当天,在机场或码头出入境管理事务所领取再入境许可。
n 再入境许可免除国家的国民:法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士、瑞典、比利时、荷兰、卢森堡、苏里南、格兰纳达等12个国家的国民可在居留许可期限内自由出入境。
※ 再入境许可对象是将在韩国滞留91天以上的人,也是进行外国人注册的人,因此即便是再入境许可免除国家的国民,也必须进行外国人注册,只有这样方可免除再入境。
n 申领再入境许可时,应在护照的有效期限、居留许可期限、再入境许可期限的范围(单数:1年、复数:2年)内设定许可期限。
※ 居留许可期限只包括在护照的有效期限范围内,而再入境许可期限则包括在居留许可期限范围内
◈ 申请滞留期限延长许可的外国人应在滞留到期30天前至到期日内,申请滞留期限延长许可。但存在万不得已到海外出差等事由的人,只要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便可在30天前申请滞留期限延长许可。
◈ 滞留期限延长次数没有规定限制,但投资企业(D-8)签证每次签发的滞留期限上限为2年,个人投资者在没有非法活动事实的前提下,继续进行事业活动或在韩国国内外投企业的海外某企业以必需专业人力派遣的人继续工作时,其滞留期限的延长许可将不受次数的限制。
◈ 滞留期限延长时应具备护照、外国人注册证、申请书、在职证明书、纳税证明书、纳税事实证明、进出口申报证书、手续费3万韩元、由代理人申请时需具备委任状
※ 滞留期限延长许可将根据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纳税业绩和贸易交易业绩来决定
◈ 长期(91天以上)滞留在韩国的外国人应在韩国入境之日起90天内,到地址所在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代理处进行外国人注册。就好像为韩国国民签发居民注册证一样,对外国人将签发外国人注册证,其目的在于明确外国人的居住关系及身份关系,以便对滞留外国人进行公正的管理。
◈ 外国人注册对象
n 入境之日起欲在韩国滞留期限超过90天的人
n 丧失韩国国籍,获取外国国籍,或在韩国出生的外国人获取滞留资格之日起,在韩国滞留期限超过90天的人
n 滞留在韩国国内的外国人获取滞留资格变更许可,并从入境之日起在韩国滞留期限超过90天的人
※ 滞留资格为相应于外交(A-1)、公务(A-2)、协定(A-3)的人将免除外国人注册。
◈ 外国人注册时间
n 欲在韩国滞留90天以上的人,应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进行注册
n 获得滞留资格或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 应在获得许可时进行注册(立即)
※ 若不在上述期限内进行外国人注册,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 具备文件
n 护照
n 外国人注册申请书
n 天然色半个名片大小的照片3枚
n 手续费1万韩元
※ 应由本人直接申请 (满17岁以下的人可由代理人代理申请
利用投资企业(D-8)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应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而利用短期签证或无签证入境,并在韩国国内以投资企业(D-8)的资格申领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的外国人,应立即到滞留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进行外国人注册后,获取外国人注册证。
n 护照复印件 (Photocopy of Passport)
n 派遣明令书 (Dispatch Order or Assignment Letter)
n 在职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Employment)
n 事业者注册证 (Certificate of Business Registration)
n 法人登记簿副本 (Incorporation Register Book)
n 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FDI Company Registration)
n 外汇申报证书 (Certificate of Decla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n 外币购买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Purchase of Foreign Exchange)
n 汇款交易明细书 (Bank Transaction Statement)
n 办公室 租赁差合同书 (Office Rental Contract or Lease Agreement)
n 纳税事实证明书 (Certificate of Tax Payment)
n 出口申报证书 (Certificate of Export Report)
n 委任状 (Power of Attorney)
◈ 企业投资(D-8)资格的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相应于投资5千万韩元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相应于韩国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派遣的必需专业人力。
◈ 韩国国内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派遣的必需专业人力在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时,应提交滞留资格变更许可申请书、护照复印件(人力事项栏)、邀请事由书、履历书、派遣明令书或在职证明书、必需专业人力证明文件(学位证复印件、经历证明书、资格证复印件等)、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证明书复印件、事业者注册证复印件或法人登记簿副本(仅限于法人)、纳税事实证明、手续费5万韩元
因万不得已的事由而未能领取企业投资(D-8)签证,并在韩国国内成立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只要在滞留期限内到管辖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或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Invest KOREA)申请滞留资格变更许可,便可获取企业投资(D-8)资格的变更许可。
但在利用短期综合(C-3)签证入境的中国人中,如果是团体游客的一员或纯粹以旅游为目的的个别入境者、留学(D-2)、产业研修(D-3)、语言学研修(D-4)、研修就业(E-8)、非专门就业(E-9)、其它(G-1)、旅游就业(H-1)资格拥有者不能获得企业投资(D-8)资格的变更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