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新股获取的外国人投资是指i)以单独或合作的方式成立新设法人,ii)或参与包括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韩国国内企业增资项目的投资。
◈ 投资手续
n 外国人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韩国国内银行总店ㆍ分店或IK及KOTRA韩国国内ㆍ海外投资所在地贸易委员会提交外国人投资申报书,并当即获取申报证书,
n 引进外币资金后,获取外币购买证明书或以现货的方式引进资本货物后,得到现货出资完成的确认,
n 然后在法务士事务所或IK 综合行政支援室的支援下,到地方法院商业登记所进行法人成立登记
n 只要在出资目的物的缴纳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申报机构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即可
n 即便是在缴纳出资目的物或核算现有股份的获取购物款之前,只要投资5,000万韩元、10%以上资金,即可注册投资企业
※ 但在事业开始日之前,得到征税减免决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应在事业开始日起20日内,到管辖 税务所申请事业者注册,并从法人成立登记日起30日内申报法人成立(现货出资或房地产获取时,为得到附加税返还,最好是在报关或签订合同之前申请事业者注册证)
需要成立工厂时,应根据个别法进行认可ㆍ许可、申报及注册,届时可委托IK综合行政支援室代理
外国人投资的类型大可分为4种,其主要内容如下:
n 通过新股获取的的外国人投资
参与新设法人的成立(单独或合作)或韩国国内企业(包括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增资
n 通过现有股份获取的外国人投资
由外国人获取韩国国内企业(或外国人投资企业)的现有本国人股东所拥有的股份
n 长期借款方式的外国人投资
海外某企业向外国人投资企业出借5年以上的长期借款
n 通过合并的股份获取
ü 外国投资者在相应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储备金ㆍ再评估基金转为资本时获取股份的情况
ü 外国人投资者通过相应外国人投资企业与其它企业合并、股份的全面性交换ㆍ转移及公司分割时所拥有的股份,在合并、股份的全面性交换ㆍ转移及公司分割后,获取法定继承人或新设法人股份的情况
ü 外国人通过购买ㆍ继承ㆍ遗赠ㆍ赠与的方式,从外国投资者的手中获取已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股份的情况
ü 因外国投资者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获取的股份发生红利的出资而获取股份的情况
ü 外国人将转换公司债券ㆍ交换公司债券ㆍ可兑换证券转换ㆍ收购或交换成股份的情况
由于Paper Company也是通过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因此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1号规定,故不予限制。
n 现金(现金出资时,可直接引进相应外资或通过韩国国内外汇银行进行汇款,然后以韩币的形式取款)
n 资本货物(包括二手资本货物)或原材料(仅限于最初试运行所需的货物)
n 通过《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获取的股份或股权生成的果实(红利)
n 产业财产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与此相符的技术和使用相关的权利
n 由外国人的韩国国内分店或事务所清算出来的剩余财产
n 海外某企业及相应某企业和处在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出借给外国人投资企业5年以上的借款、其它来自海外的借入款偿还额
n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外汇交易法》获取的企业股份ㆍ股权或房地产购买款
n 在外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市或注册的外国法人股份和外国人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或《外汇交易法》所拥有的股份
n 外国人拥有的韩国国内房地产
外国人投资者除外的行业是在『韩国标准产业分类』的总1,121个行业中(韩国标准产业分类상的细细分类:5单位)的公共行政、外务ㆍ国防等63个行业,在除此之外的1,058个行业中,开放1,056个行业,使外国人投资的自由化率达到99.8%,这是OECD发达国家的投资开放水准。
n 完全开放行业:1,030个行业
n 部分开放行业:26个(*满足允许基准时,可进行外国人投资)
n 未开放行业:2个行业(2004年6月:收音广播业、电视广播业
◈ 每件外国人投资的金额应达到5,000万韩元以上(外国人为2入或以上人数时,为每个人5,000万韩元以上)
◈ 从原则上讲,投资比率应达到10%以上,但即便不足10%,ⅰ)可派遣或选任人员的合同、ⅱ)1年以上供应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ⅲ)签署技术提供ㆍ引进或共同研究开发合同时,可认定为外国人直接投资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2项规定,外国人的概念是指拥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其它国际经济合作机构
同法施行令第3条规定,韩国国民中拥有外国移民权以及获取与此相符的居留许可时,也包括在同法上的外国人范围内
因此,获得外国移民权的海外侨胞也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内的外国投资者。
外国人直接投资是指,以短期性行市差价为目的的股份投资、与不参与经营活动的债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不同,而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并以长期性营业利润为目的的投资,它适用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单指外国人直接投资,同法上规定的外国人投资定义如下:
•韩国国内企业股份或股权获取的方法
ü 外国人以直接参与韩国法人或国民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等目的,即以与相应法人或企业建立持续的经济关系为目的,拥有相应法人或具有企业议决权的股份总数或出资总额的10%以上
ü 即便拥有不足10%的股份或股权,ⅰ)可派遣或选任人员的合同、ⅱ)1年以上供应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ⅲ)签署技术提供ㆍ引进或共同研究开发合同时,可认定为外国人直接投资
ü 外国人投资企业的海外某企业以及与该某企业具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向相应外国人投资企业出借5年以上的借款也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