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间通信事业可自由提出许可申请。
◈ 原则上每年实施两次期间通信事业者许可。
n 通常在每年的3月25日~3月31日、9月25日~9月30日将许可申请书直接提交给信息通信部
n 期间通信事业者追加服务时也应获得变更许可
n 外国人最多可参与49%的股权
◈ 在没有特殊事由的情况下,上、下半年应分别截止到4月30日后10月31日,将许可申请服务的许可可能与否及临时募捐款上ㆍ下限额通报给申请人。
n 许可申请法人应提交包括临时募捐款提示额的电气通信发展所需技术开发支援计划书
n 获得许可后,不可分期缴纳临时募捐款
◈ 在对许可申请法人提交的事业计划书进行审查后,以每项审查项目100分为满分的基础上,应达到60分以上,而总分则应达到70分以上,才能被选定为期间通信事业者。许可申请法人之间出现竞争时,按总分高的顺序排位。
◈ 可通过向信息通信部提出申请时领取的申请指南,了解有关许可申请所需的文件、详细审查基准及其它许可申请所需的内容。
现行电气通信相关法令上,对任职员的国籍没有限制。
可通过韩国信息通信产业协会网站(http://www.kait.or.kr)了解有关韩国信息通信市场的基础信息。此外,目前正在尽最大的努力收集ㆍ提供网站上尚未提供的信息。
目前,信息通信政策研究院正在通过分析信息通信相关的主要政府政策动向或市场动向并定期发行,因此需要更详细的资料时,只要通过上述机构的网站(http://www.kisdi.re.kr)提出申请,就能以低廉的价格获取发行资料。
电气通信事业分为期间通信事业、CCM通讯事业、附加通信事业,其内容如下:
n 期间通信事业是指安装电气通信设备,提供市内ㆍ市外ㆍ国际电话、线路设备出借、移动电话、PCS、IMT-2000、TRS、无线传呼、卫星携带通信等电气通信服务的事业
n CCM通讯事业是指利用期间通信事业者的电气通信线路设备,提供期限通信服务的事业或在区内安装电气通信设备或利用该设备在该区内提供电气通信服务的事业,它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n 设备拥有再销售事业(CCM1号):拥有自己的交换设备,并利用期间通信事业者的电气通信线路设备,提供期限通信服务(语音再销售、网络电话、国际专用线路再销售等)
n 位拥有设备的再销售事业(CCM2号):没有自己的交换设备,利用期间通信事业者的电气通信线路设备,提供期限通信服务(号码集中、再缴费、无线再销售等)
n 区内通信事业(CCM3号):在大厦、公寓等区内安装电气通信设备或利用这些设备,在该区内提供电气通信服务
n 附加通信事业是指向期限通信事业者租界电气通信线路设备,提供期限通信服务以外服务的事业
外国投资者应记载以股份获取购物款实际支付的金额和相应于相同金额的比率
因遗失等原因需要重新发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证明书时,应附加重新发行事由书、重新发行申请书(无法定文本)及备忘录或确认书,提交给受托机构便可重新发行。但在备忘录或确认书内容中还应包括对注册证遗失引发的所有事项负责的内容
由外国人投资企业A公司进行分割,成立新公司B公司时,
n A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3条规定,进行资本减少申报,
n B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7条规定,进行合并引发的股份等获取申报
Cash Grant制度是指,为了引进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外国人投资,如果具备一定条件,应通过与相应外国人之间的协商,以现金方式提供一定用途所需资金援助的制度。
◈ 重新安装或增设下列事业及设施的情况:
Cash Grant制度是指,为了引进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的外国人投资,如果具备一定条件,应通过与相应外国人之间的协商,以现金方式提供一定用途所需资金援助的制度。
◈ 重新安装或增设下列事业及设施的情况:
n 产业支援服务业及高度技术伴随事业(1千万美元以上,《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规定)
n 配件材料事业(1千万美元以上,培养配件ㆍ材料专门企业相关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第1号规定)
ü 配件ㆍ材料的范围:培养配件ㆍ材料专门企业相关的《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的配件ㆍ材料,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另行规定
n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及高度技术伴随事业用的R&D设施
ü 外国人投资金额超过5百万美元的情况
ü 具备与事业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拥有3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研究专责人力的定期聘用规模达20人以上的情况
◈ 现金支援可用于下列用途
n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安装用土地的买入费或租赁费
n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建筑费
n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中,事业用或研究用资本货物及研究器材的购买费
n 新建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所需的电气ㆍ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安装费
n 聘用补助金及教育培训补助金
n 产业支援服务业及高度技术伴随事业(1千万美元以上,《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的2第1项第1号规定)
n 配件材料事业(1千万美元以上,培养配件ㆍ材料专门企业相关的《特别措施法》第2条第1号规定)
ü 配件ㆍ材料的范围:培养配件ㆍ材料专门企业相关的《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第2条规定的配件ㆍ材料,由产业资源部长官另行规定
n 具备下列条件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及高度技术伴随事业用的R&D设施
ü 外国人投资金额超过5百万美元的情况
ü 具备与事业相关的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拥有3年以上研究经历的研究专责人力的定期聘用规模达20人以上的情况
◈ 现金支援可用于下列用途
n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安装用土地的买入费或租赁费
n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的建筑费
n 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中,事业用或研究用资本货物及研究器材的购买费
n 新建工厂设施或研究设施所需的电气ㆍ通信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安装费
n 聘用补助金及教育培训补助金
PM(Project Manager)制度是指有效支援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投资业务的制度,可根据不同的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进行不同指定。
PM可为成功推进外国人对韩国的投资计划,而调节相关机构与利害当事人之间的不同意见,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示解决方案的运营人,可提供外国人潜在投资者要求的资料,是有助于外国人新型或增额投资活动的外国人投资活动志愿者,将履行如下业务:
n 根据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的请求,收集、提供资料或信息,并举荐面谈;
n 根据相关法律第9条ㆍ第13条ㆍ第14条及第14条2的规定,提示外国人投资相关援助的意见;
n 根据相关法律第15条及第17条的规定,提供外国人投资相关的业务支援并进行民愿代理;
n 提供住宅租赁、学校入学的指南等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的任职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安定支援
n 其它相关外国人投资的业务
可以认定为外国人直接投资
n 现有的外国投资者向外国人投资企业追加投资5,000万韩元以内、10%以内时,也可视为外国人投资
n 因外国投资者向本国或外国人转让部分拥有股份或减资而导致不能满足外国人投资条件时,也可视为外国人投资
例如) 拥有10%股份的外国投资者将3%的股份转让给本国ㆍ外国人时,现有的7%和外国人转让的3%仍可视为外国人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