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售者或抛售者的代理人通常在提供有关抛售交易和出售对象企业的资料之前或提供的同时,会要求获得相应信息的一方在保密合同书上签名,其内容相当整齐、正规,但根据抛售者的爱好和抛售企业的性质以及与收购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多少有所不同。
保密合同通常在正式展开实际调查之前予以签署。
◈ 上市企业的价值评估有利用按现值计算的现金流量(discounted cash flow)、PER的方法和利用倍数(multiple)的方法。
◈ 非上市企业的价值评估有按现值计算的现金流量评估、利润的资本返还法、利用利润倍数的价值评估、考虑到市场性和少数性的价值评估。
在M&A合同书上的声明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部分,应明确免责条例及事后保证部分,以事先消除引发纠纷的因素。
对创业中小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在首都地区外创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风险中小企业(创业后2年内从中小企业厅确认为风险企业的企业)的法人税ㆍ所得税等国税减免和获取税ㆍ注册税等地税减免
分类
相关规定
支援内容
法人税
所得税
《征税特例限制法》
第6条
从最初所得发生征税年度和下一个征税年度开始日起
到5年内结束的征税年度减免50%
证书세
《征税特例限制法》
第116条
为在创业之日起2年内,就相应事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而制定的证书、存折、合同书等文件,
免除证书税(仅限于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的创业者)
注册税
《征税特例限制法》
第119条
对在创业之日起2年内获取的事业用财产免除注册税
农渔村
特别税
《农渔村特别税法》
第4条
对创业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或法人税、获取税、注册税的税额
减免,不征收农渔村特别税额(税额减免的20%)
财产税
综合土地税
《征税特例限制法》
第121条
对为经营事业而拥有的事业用财产,从创业之日起,
5年内减免50%的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
对创业中小企业(2006年12月31日以前在首都地区外创业的中小企业)及创业风险中小企业(创业后2年内从中小企业厅确认为风险企业的企业)的法人税ㆍ所得税等国税减免和获取税ㆍ注册税等地税减免
分类 | 相关规定 | 支援内容 |
法人税 | 《征税特例限制法》 | 从最初所得发生征税年度和下一个征税年度开始日起 |
证书세 | 《征税特例限制法》 | 为在创业之日起2年内,就相应事业,获得金融机构融资 而制定的证书、存折、合同书等文件, 免除证书税(仅限于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的创业者) |
注册税 | 《征税特例限制法》 | 对在创业之日起2年内获取的事业用财产免除注册税 |
农渔村 | 《农渔村特别税法》 | 对创业中小企业的所得税或法人税、获取税、注册税的税额 |
财产税 | 《征税特例限制法》 | 对为经营事业而拥有的事业用财产,从创业之日起, |
不可以。中小企业范围是中小企业政策的重要基本政策,法案修改事项需要经过国务会议和国会议决的长时间,总统令的施行令也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协商和国务会议和公开听证会等复杂的过程进行修改。
此外,还需要综合考虑行业的特性和今后发展前景、与其它行业之间的平衡性及行业内的营业员规模分布图、范围修改的实际利益(即,相应于中小企业,是否存在实质性的支援优惠)等因素后予以决定。
相应于中小企业的企业因规模扩大或中小企业基准的变更等原因,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如果马上中断支援,就会很难维持相应企业经营稳定的延续性,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仍按中小企业提供支援的期限,可分为如下两大类:
n 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延期期限:通过企业规模扩大的延期期限
相应于中小企业的企业因规模扩大或中小企业基准的变更等原因,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如果马上中断支援,就会很难维持相应企业经营稳定的延续性,因此在一定期限内仍按中小企业提供支援的期限,可分为如下两大类:
n 法第2条第3项规定的延期期限:通过企业规模扩大的延期期限
n 中小企业因规模扩大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从发生该事由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3年内仍被视为中小企业。但与不是中小企业的企业合并或因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由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除外。
n 相应于中小企业的企业因规模扩大、行业变更、与其它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业追加等原因,超过施行令附表的中小企业基准时,发生该事由的相应年度内仍被视为中小企业,并在此后的3年内赋予延期期限。
n 施行令附则第2项:有关经过措施的延期期限
n 此前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令基准上相应于中小企业的企业,因修改(2002年5月20日)的施行令基准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从修改令的施行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仍被视为中小企业。
n 中小企业因规模扩大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从发生该事由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3年内仍被视为中小企业。但与不是中小企业的企业合并或因其它总统令规定的事由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除外。
n 相应于中小企业的企业因规模扩大、行业变更、与其它中小企业的合并、行业追加等原因,超过施行令附表的中小企业基准时,发生该事由的相应年度内仍被视为中小企业,并在此后的3年内赋予延期期限。
n 施行令附则第2项:有关经过措施的延期期限
n 此前的中小企业基本法施行令基准上相应于中小企业的企业,因修改(2002年5月20日)的施行令基准而不属于中小企业时,从修改令的施行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仍被视为中小企业。
相同的企业经营2个以上的不同事业时,首先指定其主行业,然后计算相应企业的所有定期劳动者数、资本金或销售额,并根据主行业的中小企业基准,确认是否相应于中小企业。在2个以上的事业种,销售额最大的行业为主行业。
有。根据「垄断规章制度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被指定为相互出资限制企业集团所属公司的企业不属于中小企业(适用至2005年3月31日)。
此外,从2005年4月1日起,作为股票上市法人或协会注册法人,资产总额为5千亿韩元以上的法人拥有发行股份(《商法》第370条种规定的没有议决权的股份除外)总数的30%以上的企业将不属于中小企业。
※ 详细的内容请参考中小企业厅网站(www.smba.go.kr)的中小企业范围
由于某个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性质年年会有变化,因此没有管理中小企业名单的机构。应直接在有必要确认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的机构进行确认,目前尚无特定的确认书签发机构。
需要确认风险企业的企业应在制定革新能力诊断表和风险企业确认申请书后,通过网站(风险网站:www.venturenet.or.kr),向地方中小企业厅申请风险企业的确认。在风险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投资企业、新技术企业(包括正在创业的企业)种,具备其中一个条件的企业,在经过评估机构的现场实际调查后,从申请之日起30天内,可获取风险企业的确认书를。(风险投资企业15天)
※ 有关风险企业的指定条件及支援制度请参考风险网站(www.venturenet.or.k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