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中的尽职调查是指,收购者确认抛售对象资产的实际存在与否、今后能否创造利润、帐外负债、环境问题等潜在债务的存在与否的作业。为进行上述尽职调查而将组建实查小组,该实查小组由财务、会计、税务专家、法律专家、相应行业工程师、环境专家、产业分析专家等组成员组成。
M&A中的尽职调查是指,收购者确认抛售对象资产的实际存在与否、今后能否创造利润、帐外负债、环境问题等潜在债务的存在与否的作业。为进行上述尽职调查而将组建实查小组,该实查小组由财务、会计、税务专家、法律专家、相应行业工程师、环境专家、产业分析专家等组成员组成。
◈ 外国人的韩国国内股份及债权投资尚未予以完全开放。
◈ 外国人为进行有价证券投资而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n 与证券公司签订常任代理人合同
n 向证券监督员领取外国人投资者特有编号 [必要文件:护照复印件(个人)、公司说明书及公司注册文件(法人)]
n 在外汇银行开设韩币及外币有价证券投资帐号
n 在证券公司开设帐号
可防止向不满意的第3者转让现有伙伴的股权。
根据《商法》第335条规定,公司通常通过理事会的决议,在制定条款上进行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此时,不可以转让未得到理事会承认的股份)。此外,在《证券交易法》第203条中也有对外国人有价证券获取的限制规定,在违反制定条款内容的情况下获取股份时,将不能获得议决权,而且金融监督委员会有权令其予以更正。
对正在办理破产手续的公司不能进行合并(《破产法》第44条),而正在办理公司整理手续的公司可根据《公司整理法》进行合并(《公司整理法》第211、224、225条)
◈ 上市主要条件(选择 2 基准)
n 上市的股份数在上市申请日应达到100万股以上
n 公司成立后经过3年以上时间,而且目前仍在营业。但存在合并、分割、分割合并或营业转让情况时,考虑到实质的 营业活动期限,其资本金及自有资本规模在上市申请日分别达到30亿韩元、75亿韩元以上
n 最近年度销售额与之前的事业年度相比,应增加20%以上或最近年度销售额为150亿韩元以上,最近3年的平均销售额达100亿韩元以上
n 小额股东持股率在30%以上或预期比率在30%以上
n 同种行业平均的1.5倍以下。但金融业不属于“及时校正方案(金融产业的结构改善相关法律第10条)”状态
※ 详细条件参考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kse.or.kr)
◈ 外投企业也能在KOSDAQ注册,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便可在KOSDAQ注册。
◈ 主要注册条件(选择 I 基准)
n 成立后经过3年以上时间
n 资本金达10亿韩元以上
n 制定条款上没有股份的转让限制
n 券面额为100韩元、200韩元、500韩元、1,000韩元、2,500韩元、5,000韩元之一
n 最近事业年度末无资本蚕食
n 审计意见适合最近事业年度
n 有经常利润
n 同行业平均1.5倍以下
P&A是Purchase & Assumption的简称,通常在政府的主导下,在银行及金融机构的结构调整过程中,相应机构之间发生的购买与承接现象。
收购金融机构有选择性地收购被收购机构的资产及负债,只剩下亏损资产的被收购机构将自动办理清算整理手续,未被收购的资产及负债一般成立bad bank予以收购。
◈ 《证券交易法》
n 一种敌对M&A方法,一般遵循通过股份市场的融资、委任状代理权之争、公开收购等方法的规律
n 不是股票上市法人或科斯达克上市法人的法人与股票上市法人或科斯达克上市法人合并时,若在相应法人在金融监督委员会注册之日起2个月后仍未得到股东总会的承认,那么将不能生效(证券交易法第190条)
n 股份收购请求权行使手续(证券交易法第191条)
n 收购请求价格决定(证券交易法第191条第3项及同法施行令第84条第2项)
◈ 垄断规章制度及公平交易相关法律
n 禁止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合并(法第7条、第12条、施行令第18条)
◈ 《商法》
n 关于合并的《商法》上的限制(《商法》第174条、第600条)
◈ 税法(《征税特例限制法》等)
n 法人税ㆍ所得税
n 与被决定为征税减免对象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及高度技术伴随事业和外国人投资区入住事业相同的减免优惠
n 减免税额范围:减免对象事业发生所得的法人税或所得税乘以外国人投资比率的金额
n 减免期限及比率:减免对象事业最初发生所得的一年起7年为100%,此后的3年为50%减免
n 关于红利的法人税ㆍ所得税
n 减免税额范围:计算股息所得税乘以全部事业所得中减免对象事业所得所占比率的金额
n 减免期限及比率:与外投企业的法人税、所得税相同
n 关于土地ㆍ建筑物的获取税ㆍ注册税ㆍ财产税
n 减免税额范围:计算税额乘以外国人投资比率的金额
n 减免期限及比率:事业开始日起5年为100%,此后的3年为50%(地方自治团体通过条款,将减免期限延长至15年或提高减免比率时,以其条款规定为准)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n 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施行令的规定,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并在外资引进后,进行外国人企业注册
n 外国人投资比率为50%以下,外国投资者不是最大股东的外国人投资企业时,将视为韩国国内企业,并允许获取外国人投资限制行业的股份(过去的外国人投资比率在10%以上时,视为外国法人,并予以了经营行业限制)
n 对外国人投资限制行业的比重轻微的(总销售额中,限制行业事业的销售额比率为1%以下)韩国国内企业,允许获取外国人的旧股(M&A)
通过外国人直接投资的申报手续,向外汇银行总店ㆍ分店、IK及KOTRA韩国国内ㆍ海外投资所在地贸易委员会进行申报,并在申报机构进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