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从相应外国人投资企业无偿获取股份时,应从获取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7条规定的“股份或股权的获取申报”。
附件作为证明股份或股权获取的文件,应附加决定无偿增资的股东大会决议书及增资的法人登记簿副本
应向最初受理外国人投资申报的机构(银行或KOTRA)提交股份转让申报书,具备文件是转让人与承接人之间的股份交易合同书、承接人为新型投资者时,能够证明其国籍的文件。此外,只有拥有转让申报书,方能将出售购物款进行对外汇款。
出资目的物的缴纳完成的情况,必须由外国人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进行注册。
n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1条及同法施行令第27条的规定,应从事由发生(缴纳完成的情况)之日起30日内进行注册
n 即便是在出资目的物缴纳完成之前或对现有股份的获取购物款进行核算之前,只要投资5千万韩元、10%以上,便可进行投资企业注册
汇款的资金只能在公司成立登记或增资登记后方可使用。将资本金预置到银行,向登记所提交股金缴纳证明书和其它公司成立文件,并进行法人成立登记,然后向银行提交法人成立登记簿副本,那么银行将开设公司名义的帐号(法人帐号),并过户资本金
即便没有银行帐号,只要标示外汇银行分行名称和收款人,就能在韩国国内收取资金收取。此外,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时,还可获取临时银行帐号。
可以。但携带引进现金等支付手段时,应在管辖海关进行申报,并获取外汇申报(确认)证书(外汇交易规定第6-2条第4项)
可由本人在驻海外的KOTRA36个海外投资所在地贸易委员会直接申报或在本人不能直接申报时,就外国人投资相关的各种申报及履行手续,委派代理人,由代理人携带委任状进行申报。注:在由本人或代理人进行申报时,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外国投资者国籍的文件
国籍证明文件在外国人投资及技术引进相关规定(产业资源部公告第2004-51号(‘04.5.11))第7条第4项及第5项中标明。
不能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只有获取具有议决权的10%以上股份,方能成为外国人投资者,且获取具有议决权的优先股也可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
不能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即便投资金额超过5千万韩元,但只有获取对总发行股份具有议决权的10%以上股份,方能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此时,由于是在400,000股中只获取4,000股,其比率只有1%,因此不属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外国人投资。
但获取的股权不足10%,但若投资5千万韩元以上,那么不受持股率的影响,只要签订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第2条第2项第2号规定的各项1的合同,便可认定为外国人投资。
n 可派遣或选任人员(理事、代表理事、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公司员工、监查或与此相符的人,拥有能够参与经营方面重要议决的权限)的合同
n 1年以上供应或购买原材料或产品的合同
n 技术的提供ㆍ引进或共同研究开发的合同
单纯的股份交易不属于外国人直接投资者。以上市股份的股份投资者为目的的情况,可开设证券投资专用对外帐号,并通过该帐号,从外国得到证券投资所需的资金汇款,然后利用该帐号,向外国汇去投资购物款。但如果是10%以上的股份交易,那么属于外国人直接投资,故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进行现有股份获取申报。
希望获取未上市的股份,但不能满足外国人投资的条件(金额5千万韩元、比率 10%)时,可根据「外汇交易规定」第7-32条第2项,向外汇银行行长或韩国银行总裁进行‘非居住者的证券获取’申报,然后方可获取未上市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