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外国人投资的申报之日起第2年的日期。
纯内国法人增资时,由外国人进行投资,成为外国人投资企业时,不能算“增资”,而只能算是“新型”外国人投资。因此,上述情况营在2004.12.31之前进行征税减免申请。
减免申请期限经过后获得减免决定时,只有减免申请日所属的征税年度和此后剩余的减免期限方能获得征税减免,在获得相同减免决定之前缴纳的税额不返还。
应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到第2年之前进行变更申请。
应在事业开始日所属征税年度结束日的相应年度12.31之前,进行征税减免申请。
征税减免申请书应提交各财政经济部长官(同时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和征税减免申请时,还可提交给受托银行行长或KOTRA负责人(IK))。无特殊事由时,从申请之日起20天内便可做出相应与否的决定。
外国人投资企业是韩国国内法人,其财务、结算与外国某企业相独立,并适用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对国内外所有的所得均应缴纳税金。此外,外国人投资企业符合《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的征税减免对象事业时,可享受征税减免的优惠。
但韩国国内分公司(事务所)是外国法人,其财务、结算与外国总公司相同,适用法律是《外汇交易法》,仅对在韩国国内发生的所得缴纳税金,且只能在最初申报分公司成立的外汇银行总店ㆍ分店(指定外汇交易银行)进行营业资金引进及红利汇款。
开展租赁业的外国人需成立外国人投资企业,并以公司的名义获取房地产,租赁所得在结算完成后,应以红利的形式对外汇款。
单纯以拥有为目的获取房地产的外国人(法人、个人),应携带能够证明相应房地产交易的文件或担保获取的证明文件,向外汇银行行长进行申报。
向外国人投资企业投资的外国投资者或得到投资某企业的派遣而在外国人投资企业就职的职员可获得企业投资签证,并滞留在韩国国内。
1以内的外币资金借入不属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范围内,而适用于外汇交易规定(第7-14条第3项),它属于单纯外币的借入。
偿还期限为1年以内时,只要满足下列条件,外国人投资企业便可向指定交易外汇银行行长申报后进行资金借入
n 外国人投资企业为一般制造企业时,可从海外에서(海外某企业外的第3者也可)借入外国人投资金额的50%以内资金,而得到征税减免决定的高度技术企业则可从海外借入(海外某企业外的第3者也可)外国人投资金额的100%资金,但若外国人投资比率不足1/3,那么只能借入外国人投资金额的75%以内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