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后开始制造高度技术产品的日期便是事业开始日。
第1次年度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减免对象的所得,减免起算日是从发生减免对象所得的第2次年度起计算。
减免期限的缩小是从2005年以后申请的征税减免或免除开始适用 (《征税特例限制法》 附则第1条、第27条)
根据地税法施行令第101条,排斥重征注册税的城市型行业规定如下:
社会间接资本设施、银行业、住宅建设事业、电气通信业、《工业发展法》上的产业技术产业、流通产业、货物中转业、仓库业、政府出资法人、医疗业、法人转换制造业、资源再利用业、软件事业、公演场(包括剧场)、综合有线广播局、城市型工厂、分期金融业、结构调整专门公司等
一般而言,在首都过密遏制地区获取法人的总店ㆍ分店 成立及转入所发生的房地产时,将重征如下地税,但在剧场等地税法中规定的特定城市型行业,注册税不属于重征对象。
n 获取税的3倍重征对象
ü 工厂新设ㆍ增设时(产业园区、引进区、工业区除外)
ü 获取法人总公司事业用或事务所用房地产时(仅限于新建及增建及其附属土地)
n 注册税的3倍重征对象
ü 工厂新设ㆍ增设时(产业园区、引进区、工业区除外)
ü 法人及分店成立ㆍ设置、转入发生的房地产或法人登记时(产业园区除外)
※ 例外:在首都地区内成立或转入法人并经过5年后,获取房地产时,注册税不属于重征对象
但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成为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工厂新设用或增设用房地产时,不适用获取税及注册税的3倍重征规定(特例期限未延长)
只有得到财政经济部征税减免决定的相应工序所发生的所得部分方可减免,相应工序的所得将通过分类记帐原则和共同利润ㆍ亏损的按比例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属于征税减免内容变更申请对象,如果得到征税减免内容变更决定,其变更决定内容仅限于当初减免期限的剩余期限。
曾经经营一般制造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仅进行追加或行业变更,并经营征税减免对象事业的高度技术伴随事业时,将不能享受征税减免的优惠。
外国人投资企业安装ㆍ运营工厂设施时方能成为征税减免对象。
从增资相关减免对象事业最初发生所得的征税年度和资本增加相关变更登记日起,在成为第5年的日期所属的征税年度中,最快到来的征税年度便是减免起算日。
通过储备金、再评估基金其它基金的资本转入的方式进行无偿增资,对外国投资者获取的股份,将根据成为其发生依据的股份减免案例,在剩余减免期限内以其减免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