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为了保护本国的征税权,防止跨国企业的国际性征税回避,在企业与国外特殊关系者之间进行交易的同时,支付高于无国外特殊关系者之间交易价格(正常价格)的代价或接受更低的代价,以此将征税所得转移到国外时,将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征税回避意图,否定其交易的价格(转移价格),按正常价格征税
n 现有的外国人投资者将投资股权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时,将根据转让比率追加征收减免的税额
n 向其他外国人或外国法人转让时,由于外国人投资金额的总额无任何变动,因此不属于减免税额的追加征收对象
n 向居住在韩国国内的其他外国人投资法人(当地法人)转让时的外国人投资法人属于韩国法人,因此将追加征收减免的税额
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时,将由证券公司进行源泉征收,但不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时,将由支付股份转让所得金额的一方,即转让人(包括转让人为非居住者、外国人的情况)进行源泉征收。
应在交易日的下个月10日内,向源泉征收义务者所在地(转让人为非居住者时,是相应股份发行法人的所在地)的管辖税务所予以缴纳。
对股份转让所得的征税相应与否,应确认个别征税条约。
减免对象事业中发生的股息所得属于减免对象,但由于减资的情况有悖于外资引进的宗旨,故不属于减免对象。
◈ 请参考:在以销毁的方法减少股东的股份时,应支付该股份的减少代价,该代价超过股份的获取价额时的超出金额正是指通过减资的虚构股息。
将在韩国国内税法上的税率和征税协定上的限制税率中,选择较低的税率进行源泉征收。
※ 何谓限制税率?
为了引进外国人投资和确保适当的征税进口这一政策目标,控制该源泉地国家不能以超过一定限度的税率,对征收利息ㆍ股息ㆍ使用费等投资所得税,而规定的征税条约上的约定税率。
应根据《法人税法》第113条及同法令第156条和《租税特例制限法》第143条的规定,划分减免对象事业和非减免事业。
此时,共同利润和共同亏损将根据同法施行规则第75条,按比例计算如下:
n 共同利润是减免事业和非减免事业的进口金额或销售额成比计算;
n 共同亏损是在减免事业和非减免事业为相同行业时,按各自的进口金额或销售额成比计算,而不是相同行业时,则按各自的个别亏损成比计算
只能从中选择其一获取税额减免优惠。
虽然附加发行新股时的外国人投资金额属于附加的金额,但在计算外国人投资比率时,将按资本金(股份发行超出金除外)比率进行计算。
外国人投资比率 = 10亿韩元 / (10亿韩元 + 10亿韩元) = 50%
<增资资本金> <当初资本金> <增资资本金>
每个征税项目的减免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n 法人税及股息所得税 = (计算税额 ×减免对象征税标准/总征税标准) ×外国人投资比率 × (减免率 100、50%)
n 地税 = 计算税额 ×外国人投资比率 × (减免率 100、50%)
※ 综合土地税的计算方式为,相应财产的征税标准乘以外国人投资比率,并根据减免率,从征税标准中扣除乘得的金额。
n 进口资本货物(有条件)时的关税ㆍ特别消费税ㆍ附加值税
ü 对高度技术及外投区在投资申报日起3年内进口的情况100%减免
ü 其它外投企业只减免关税
对征税减免决定转移时获取的财产,不能减免获取税ㆍ注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