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M&A合同书上的声明与保证(representations and warranties)部分,应明确免责条例及事后保证部分,以事先消除引发纠纷的因素。
n 对外汇款的保障
根据汇款当时的许可内容或申报内容,对外国投资者拥有的股份ㆍ股权的利润红利及出售购物款,可保障对外汇款
n 与本国民同等待遇
除了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以外,外国投资者和投资企业就营业方面,享受与本国人同等的待遇
※ 在征税减免或厂地选定等方面,反而比本国人更优待
n 进口申报时的特例
得到外汇银行或KOTRA负责人对资本货物引进物品明细确认的资本货物,将被视为符合《对外贸易法》的进口承认,并在进行进口申报时提供便利
n 有关现货出资的特例
由关税厅长确认现货出资履行的“现货出资完成确认书”,将被视为符合《非诉讼案件手续法》第203条规定的“检查入调查报告书”,以缓解商法上的手续
◈ 征税减免优惠
n 外国投资者符合『对外国人投资的征税减免规定』的征税减免对象事业(高度技术伴随事业或产业支援服务业)时,一定期限内减免国税及地税
◈ 关税减免优惠
n 直接用于征税减免对象事业的如下资本货物,通过新发行股份的获取,根据投资申报引进时,可减免关税
ü 以外国人投资企业得到外国投资者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或内国支付手段引进的资本货物
ü 外国投资者以出资目的物的方式引进的资本货物
n 个人:拥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拥有外国移民权以及获取与此相符的居留许可的韩国国民也包括在内)
*准永久性地滞留在韩国国内的华侨(滞留资格居住(F2))除外
n 外国法人:根据外国法律成立的法人
n 国际经济合作机构:代理外国政府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机构、IBR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FC(国际金融公司)、ADB(亚洲开发银行)等处理或代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国际机构
在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后,对相应的外国人投资申报获取征税减免决定,并在根据同外国人投资申报内容进行实际投资之前,便更外国人投资金额时,无需另行征税减免变更决定,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5条第1项规定中的外国人投资内容变更申报,征税减免决定仍将生效。但在事业开始后增资时,每次增资都需进行减免申请
5年以上的长期借款不包括在外国人投资比率的计算中
对经营1年以上制造业的个人事业者,将结转征收转让所得税,而得到现货出资的法人的获取税ㆍ注册税则将得到免除。结转征税是指个人事业者进行现货出资时,保留对转让所得税的征税,并在得到现货出资的法人在此后再次进行转让时,加算个人事业者的转让所得税后,向法人征收和算税额。
个人不是事业者时,不能得到转让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而获得现货出资的法人也不能得到获取税ㆍ注册税的免除优惠。
外国人在本国属于非居住者,而在韩国属于居住者时,只在韩国缴纳税金即可,但在韩国属于非居住者时,则应在本国缴纳税金。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外国缴纳税额扣除制度,因此在韩国缴纳的税额应该能得到扣除。
所得税法上韩国居住者ㆍ非居住者的概念是指,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只要在韩国国内拥有居住地址或拥有1年以上居所的个人均属所得税法上的居住者。对居住者的判定与居民身份无关,而仅凭在韩国国内有无共同生计的家属及韩国国内所在的资产等生活关系的客观事实来断定。
通常在各国的税法上,将利息认定为费用,但股息不被认定为费用。因此,跨国企业在外国成立子公司时,通常会减少资本金,增加借入款,以此最大限度地减少子公司成立国的征税所得。
从国外支配股东手中借入的金额和通过国外支配股东的支付保证,从第3者手中借入的金额超过其出资股权的3倍(金融机构为6倍)时,对超出金额的利息及折价费不被视为利息,而被视为股息,因此不能被纳入亏损(即,费用)部分,最终向外国人投资企业征收法人税(过少资本征税制度)
对通过旧股获取的外国人投资没有征税减免优惠,而通过增资方式的外国人投资,则将提供征税减免优惠。
出售旧股时,股份抛售者应承担股份转让的所得税(法人税)及证券交易税,而获取者无需承担特别的税金。但对非上市法人的情况,相当于大股东(51%以上)时,往往应承担获取税。
正常价格是指在无特殊关系者(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中适用的价格,它有如下几种计算方法,但在其中选用最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合理的方法是指比较可能性、比较可能资料的确保及利用可能性、经济条件与现实相符的程度最高的方法。
n 比较可能第3者价格法
n 再销售价格法
n 成本加算法
n 其它合理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