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于国税厅网站(www.nts.go.kr – 税务信息 – 国际征税信息)
◈ 一般而言,有关土地ㆍ建筑物等房地产的各阶段相关税金如下:
n 获取阶段
ü 获取税(2%)、农渔村特别税(获取税的10%)
ü 注册税(3%)、教育税(注册税的20%)
ü 对建筑物的附加值税(10%)
※ 土地不属于VAT对象
n 拥有阶段
ü 土地:综合土地税(0.3-5%)、农特税(综合土地税的10-15%)、教育税(综合土地税的20%)、城市计划税(0.2%)
ü 建筑物:财产税(0.3-7%、※ 一般建筑物:0.3%)、教育税(财产税的20%)、共同设施税(0.06-0.16%)、城市计划税(0.2%)、事业所税(250韩元/1㎥、330㎥以下除外)
n 租赁及出售阶段
ü 个人事业者:所得税(9-36%)、居民税(所得税的10%)、VAT(10%)
ü 法人事业者:法人税(15-27%)、居民税(法人税的10%)、VAT(10%)
◈ 没有相关外国人获取土地的征税减免优惠。但对外国人投资企业为经营征税减免对象事业而获取的土地,将减免部分地税。
为进行相应于产业支援服务业或高度技术等研究开发活动,而新安装ㆍ增设研究设施时,只要投资5百万美元以上、并拥有10名以上硕士学位以上及3年以上经历的人员10,且被指定为外国人投资区,便可对外国人投资股权提供5年的100%减免优惠和2年的50%法人税减免优惠。
请参考:对不是外国人投资股权而是本国人投资股权,将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1条规定,可从法人税等税收中扣除研究及人力开发所需设备投资金额的7%,并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0条规定,无论是否为外国人投资股权,对研究及人力开发费扣除一定的税额
可向财政经济部长官提出事先确认外国投资者或外国人投资企业是否属于征税减免对象的申请(《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2第7项)。事先确认申请的效果只是属于事先确认是否为高度技术,它不能被认定为是征税减免决定,因此在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后,还应重新进行征税减免申请。
只有相应于财政经济部公告的行业,才能获得征税减免优惠
由韩国国民(拥有海外移民权的人或拥有能够取代海外居民全的居留许可的人除外)或韩国法人直接或间接出资的海外当地法人进行外国人投资时,相当于韩国国民或韩国法人向该海外当地法人直接ㆍ间接出资比率的部分,不符合《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2~第121条7的征税减免相关规定。但对出资比率不足10%的情况,将不适用上述排斥规定。
即,在A投资的外国人投资股权中,相当于甲拥有股权的部分不适合于《征税特例限制法》上的征税减免规定
就资本增加进行变更登记的日期(《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4)
由于事先得到确认的征税减免决定没有法律效率,因此需要重新申请并得到减免决定。
由于相应于新型外国人投资,因此它适合于征税减免优惠。请参考:获取由外国人经营征税减免对象事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外国人拥有的旧股时,到剩余减免期限为止,也能得到征税减免优惠
由于附加值税法上的事业者应在每个事业场均进行注册,故应在总公司、工厂、营业场等每个事业场都应进行事业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