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提交法人税申报时的附属文件,即征税减免决定通报书复印件、〈扣除减免税额及追加缴纳税额合计表(甲)、附文第8号公式(甲)〉、〈扣除减免税额 计算书(4)、附文第8号公式 附表4〉
◈ 居住者并非事业者的情况
由于没有转让所得税的减免优惠,因此应缴纳转让所得税,故不能免除现货出资的法人获取税、注册税。
◈ 经营制造业ㆍ矿业ㆍ建设业等特定事业的居住者满足《征税特例限制法》中规定的条件时,
转让所得税将被结转征税(法人转让相应房地产时予以征税)而法人的获取税、注册税将得到免除。
此前是依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规定,但由于1999年5月24日《政府组织法》的修改,故在同法第9条中仅规定减免原则,而具体的减免内容则规定在《征税特例限制法》第121条第2~7项中。
◈ 转让人应承担转让所得税(在转让金额的10%和转让差价的25%中较少的金额)、居民税(转让所得税的10%)、证券交易税(0.5%)等税金
◈ 股份发行法人拥有获取税征税对象财产,而转让人获取51%以上的股权时,应承担视为获取的获取税(2%)
※ 获取税 = 房地产的价额 × 持股率 × 税率(2%)
※ 农渔村特别税 0.2% 另行
◈ 根据征税协议,由外国投资者的所在地国家征收股份转让引发的转让所得税时,在韩国将不再承担同样的税金。
即便不是高度技术伴随事业,但若外国人投资企业已超过外国人投资区条件的投资金额,并新成立工厂(事业场),那么在经过外国人投资委员会的审核,由市ㆍ道知事指定ㆍ公告为外国人投资区时,仍可享受征税减免的优惠。
请参考:投资金额基准——制造业为3千万美元、旅游酒店业为2千万美元、物流产业为1千万美元、高度技术 R&D设施为5百万美元以上
无地区限制,只要获得高度技术减免决定即可
◈ 税法上的所得是指利润总额减去亏损总额的金额。这种所得在会计学上的收益(销售额等)中,类似于减去费用(销售成本、人工费的销售管理费、其它各种经费)的纯利润。
◈ 多年发生亏损,而出现结转亏损金累积现象的情况,将从当年的事业最初发生所得的征税年度(直至5年未发生所得时,到第5年的日期所属的征税年度)起开始减免,而非在保全所有累积的结转亏损金后,从发生所得的征税年度起开始减免。
外国人投资企业经营高度技术伴随事业的征税减免对象事业时,发生所得的征税年度起10(7)年100%、3(2)年内可获得50%的法人税减免,何谓是此时的所得?如果存在结转亏损金,那么发生所得的起算日应如何计算?※ ( )的期限仅适用于从2005年起申请减免的企业
◈ 税法上的所得是指利润总额减去亏损总额的金额。这种所得在会计学上的收益(销售额等)中,类似于减去费用(销售成本、人工费的销售管理费、其它各种经费)的纯利润。
◈ 多年发生亏损,而出现结转亏损金累积现象的情况,将从当年的事业最初发生所得的征税年度(直至5年未发生所得时,到第5年的日期所属的征税年度)起开始减免,而非在保全所有累积的结转亏损金后,从发生所得的征税年度起开始减免。
一般而言,当地法人和分店法人均应承担法人税(15,27%)、居民税(法人税的10%)、VAT(10%)。(从2005年起,法人税率分别降低2%)
但对法国ㆍ加拿大ㆍ澳大利亚等部分国家的分店法人,只要能够满足征税条件,便会征收分店税(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