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外资企业进口的生产资料,也不可能减免所有关税。
外资企业引进的生产资料,为了减免关税,必须是直接使用于被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的事业,即以下生产资料。根据新股取得方式, 必须在外商投资者申告的3年内结束申请。
对于引进的生产资料想得到关税减免,首先要向财政经济部提交租税减免申请,必须得到该企业所从事的事业是属于租税减免对象的确定。
因此,在财政经济部决定租税减免之前,所输入的生产资料,即使是通过外商投资出资资金所引入的生产资料,在输入通关时,也不能减免关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生产资料时,为了减免关税,生产资料必须是通过从外商投资者出资资金的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国内支付手段而引进的,或作为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7号的出资目的物而进口的生产资料。
因此,通过租赁公司的租赁合同而引进的生产资料,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引进生产资料时,为了享受关税减免,须向财政经济部申请租税减免,当事企业所经营的事业在被认定为租税减免对象事业* 后,从委托机关(外国汇银行,或者KOTRA)得到发给的生产资料引进的物品明细确认书。机器设备进口时,必须提交减免关税的申请,这样引进的生产资料才可以被减免关税。
* 对强化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起着重要作用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和以高科技为基础的产业,以及外国人投资区入驻企业所经营的事业
进口时,能减免关税的生产资料有①外资企业在接受外商投资者的出资资金时,通过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国内支付手段而引进的生产资料;②外商投资者通过出资目的物*而引进的生产资料。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7号:指的是外商投资者为了取得股份,从通过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或者通过交换而产生的国内支付手段,生产资料,获得的股份而产生的结果和产业财产权等。
掌管作为产业设施用(包括船舶、车辆、飞行器 等)的机械、器材、设施品、器具、零附件、附属品;对农业、林业、水产业发展有必要的家畜、种子、树木和鱼贝类;以及其它一定事业的中央行政机关的长官,认定在相关设施最早试运行(包括试验事业)时所必需的原料、备件和引进的运费、保险费,以及设备、咨询的技术和劳务的相关内容。
外商投资者对引进的生产资料想获得关税减免的话,首先必须从财政经济部那里得到租税减免的决定。
在这种情况下,对输入生产资料的关税减免,在进口申告受理之前,必须向通关地海关关长提交以下材料。
固定事业场是指外国企业在韩国国内开展全部或部分事业的固定事业场所,是决定外国法人在韩国国内源泉所得的纳税义务履行方式的要素,也是决定事业所得的征税或非征税的条件。
固定事业场的条件:①必须存在事业场(场所性概念) ②必须是固定的事业场所(期限性概念) ③通过该固定的事业场所履行事业(功能性概念)
即便不能满足上述条件,但若满足下列条件也可视为固定事业场:即,①拥有从属代理人,且拥有反复行使该权限的人;②韩国国内联络事务所实质性地履行相应外国法人的营业;③韩国国内联络事务所并非为总公司履行营业活动,而为关系公司等其它公司履行营业活动。
※ 固定事业场示例:分店、工厂、超过6个月法定存续的建设公司等
对具备一定条件的外国人技术人员在韩国国内为本国人提供提供劳动服务,并收取的勤劳所得,将免除5年的劳动所得税。
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施行令第16条规定,具备条件的技术人员劳动代价、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规定,通过技术引进合同提供劳动的外国技术人员所引进的技术应是减免法人税的技术
一般在勤劳所得总收入金额中,只要扣除勤劳所得(根据所得金额,为5% – 50%)和综合所得 (基础扣除、爱人扣除、保险费扣除、医疗费扣除等),就可计算所得税征税标准。
在上述征税标准上适用9% – 36%的超过累进税率,进行计算税额的计算后,扣除勤劳所得税额,便可计算出要承担的税金。
勤劳所得税额扣除(50万韩元限度)
n 计算税额为50万韩元以下:计算税额的55%、
n 计算税额为50万韩元以上:275千韩元 + 50万韩元超出金额的30%
必须向财经部长官另行征税减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