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资料是二手物品的情况下,是按照二手物品的订购价格,还是按照公认鉴定机关的鉴定价格,或者从最初购买价格中减掉损失价所剩余的价格为基准呢?通过外商投资者和在国内接受投资的企业进行协商,合理性的计算来决定。
但是,通过现物来接受出资的二手机械的价值,如果被高估的话,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将会支付过多的股份作为代价;而价值评价过低的情况下,进口通关时,低价申告又会出现问题。
现行关税法上规定的进口物品关税决定原则,对于被销售到本国(韩国)的物品,按照购买者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者必须支付的价格,加上保险费等不同条件的价格来最终决定关税金额。
投资者购买生产资料,现物出资的情况下,生产资料的价格按照购买价格加上物品的运送费和保险费来算定。例如,包括从国外运到本国(韩国)时所负担的运送费和保险费合起来的价格来计算生产资料的价格。
为了现物出资,首先要做外国人投资申告(在生产资料栏里要记载投资金额),接着从委托机关那拿到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书,进口通关完了以后,从Kotra委派的关税厅公务员那获得现物出资完了确认后,在做资本登记和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就可以了。
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是按照外国人投资申告书上投资申告的进口完毕的生产资料为发给原则。
因此,投资申告的生产资料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被区分进口通关的情况下,最终通关必须在结束所有程序后一起被确认发给。
但是,生产资料引进间隔有相当时间的情况下(例如:2005年3月引进生产资料的第一部分,2006年6月引进第二部分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可以例外发给。
外资企业引进的生产资料为了减免关税,是通过“接受出资的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国内支付手段”来引进的,所以对打算引进的生产资料是否实行关税减免,是根据“什么时候,用什么资金”来结算“引进的生产资料”的货款,这个比按照什么时候Purchase Order相比,更为妥当。
如果发行引进生产资料的P/O后,形成被增资资本金的“股金(股份资金)纳入日之前支付货款”的话,由于不能被看成是通过租税特列制限法上所规定的接收出资的对内外支付手段,因此不能减免关税。
因此,为了对引进的生产资料申请关税减免的话,必须先在发给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书的外国汇银行等委托机构,作“股金(股份资金)纳入日”和引进生产资料的“货款支付日”的相互对照确认,拿到发给的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书。另外,在股金纳入之后,申请发给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书比较妥当。 (顺序应该为:股份资金纳入—〉申请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书—〉申请关税减免)
※ 如果“增资货款纳入”在“物品进口申告前”,即使在股金纳入前发行P/O,对发给明细确认书没有任何影响。
作为使用于租税减免事业的生产资料,被现物出资的情况下;或在投资金额的范围内,用投资的现金来进口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和外国人投资比率没有关系,关税全免。
对于进口物品关税价格的决定,首先依据购买者为了出口到本国(韩国)而购买此物品实际支付或者必须支付的价格,再按照不同的条件,加算调整的交易价格来决定关税价格。
但是由于现物出资没有实际金额,或者因为特殊制作不存在市场价格的情况下,根据关税法第30条到第33条规定,不能被适用于关税价格决定方法。这样的情况下,按照关税法第34条规定,通过以下计算方法来决定关税价格:① 被使用于一定物品生产的原材料费用和所需的组装等其它加工费用;② 或者此价格在物品销售时,商业上所反映的利润和一般经费;③以及到进口港的运费、保险费和其它运送相关费用的合算价格来决定关税价格的。
因此,外商投资者为了现物出资而特别制作的机械,算定的价格根据基础价格来决定的。这种算定价格在不能决定关税价格的情况下,根据关税法第35条的规定,按照从关税法第30条到34条所规定的原则和合理性基准为依据,来决定关税价格。
外资企业引进生产资料中有以下内容的情况下,必须作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
为了获得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必须向接受外国人投资申告的委托机关(外国汇银行,或者KOTRA)提交记录预备引进生产资料的数量、规格、价格和制作者等内容的“生产资料引进物品明细确认申请书”3份,和附加Offer sheet等可证明相关生产资料价格的材料。
根据租税特列制宪法第121条的第3 第1项规定,作为属于减免法人税的生产资料,根据外国人促进法第5条第1项规则,按照被申告的内容,外资企业从外商投资者那里得到出资资金来购买的生产资料,或者外商投资者作为出资目的物而引进生产资料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因此,引入出资目的物以外的生产资料的情况下,按照外国人投资申告内容,对于通过实际从外商投资者那得到的出资金额范围内的外国人投资金额而购买的生产资料,可以享受减免的优惠。实际出资金额未能达到租税减免决定内容上所规定的外国人投资金额(租税减免承认额)的情况下,在出资金额限度内,可以减免关税。
出资金额转换成韩元并保管的外商投资企业,不管是通过插入或者营业活动而取得并保管的外汇,为了享受关税减免,转换成出资金,支付购买生产资料的货款多少有点不合理。外资企业投资金额和其它金额在同一个账号上出入的情况下,标明资金的出处是不太可能的事。
因此,在生产资料引进时,即使可以通过用其它外汇资金来结算货款,但是也要在生产资料投入的当时,外商投资者出资的金额被确保的话,并通过用插入保管中的外汇支付引进生产资料资金的情况下,而且此货款是在从外商投资者出资资本金的范围内, 根据关税法,从外商投资申告日开始3年内,如果结束进口申告的话,生产资料才可合理地享受关税减免。
根据记录了出资目的物范围的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的第7号条款规定,出资目的物不一定要以韩元的形式,同时执行对外支付手段和国内支付手段。按照此规定,不仅可以按照韩元也可以以外汇为基准来计算关税缴付时减免的限度额。
对于通过韩元或者外汇来接受出资而引进的生产资料,可以减免关税,生产资料用外汇的形式引进的情况下,为外国投资者按照换率变动和换钱提供无利润,结算便利等减少投资程序的优惠政策,来改善外国人的投资环境。
因此,依据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资料引进的不同,关税减免限度金额也不同。根据租税特列制限法第121条的第3第1项第1号所规定的国内支付手段和对外支付手段中,外国人可选择一种货币形式来算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