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非诉讼事件程序法,股份公司的情况下,因被提交关于现物出资进行审查人的调查报告书。但是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因为要提交“现物出资目的的财产全部发给的书面证明”,所以不一定要提交发给的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
另外,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提到的关于现物出资的情况,可不按照商法的第299条规定,关税厅长可作确认现物出资的进行和目的物的种类、数量和价格的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第203条的规定,由于规定了审查人的调查报告书,所以对股份公司有着发给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的根据规定,但对有限公司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
所以,有限公司从外国人投资者那得到现物出资的生产资料,在资本登记的情况下,可以提交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来代替进口申告。
进口通关时,作为得到减免关税的生产资料,从进口申告受理日开始,5年内,想要出售生产资料的情况下,事前向投资申告机关作生产资料出售申告。
这种情况下,出资目的物被使用于申告目的外的目的,或者被出售的情况下,曾被减免的关税、附加价值税、特别消费税等都需被增收。
外资企业为了获得进口物品的关税减免,进口的物品必须属于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第2条第1项第8号所定义的生产资料范围内,必须是属于生产一种商品的生产资料,如果不属于此范围内的话,就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但是,缴纳关税的进口原材料被使用于出口物品的制造、加工的情况下,在出口后,所交付的关税可以得到返还。
正从事租税减免对象事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以直接使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从外商投资者那接受现物出资的汽车或者通过被投资资金购买进口汽车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以外国人投资目的物进口的生产资料的关税为了得到减免,相关的生产资料必须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
因此,一起被使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和不是租税减免对象事业的生产资料,因为用于投资目的以外的用途,所以必须追缴已减免的关税。
另外,从进口通关阶段,由于不可能计算和用途不同的使用比率,所以根据不同使用比率来区分减免也是不可能的。
为了使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通过外国人投资资金进口生产资料,或者作为投资目的物直接出资的现物生产资料,为了获得关税减免,从外国人投资申告日开始3年内必须完成进口申告。
关税减免申请必须在进口申告受理前,向海关关长申请关税减免。在进口申告受理后,即使可以获得关税减免,也不能追加申请关税减免。
生产资料进口负责人不是从财政经济部长官那获得租税减免决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
从外资企业通过Turn-key的方式一括承包的国内企业,在进口使用于外资企业租税减免对象事业的生产资料的情况下,由于拥有租税减免条件者和进口生产资料的纳税义务者不一致,所以不能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即使是为了使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而进口的生产资料,如果不是通过出资目的物或者投资资金而被引进的生产资料,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和租税特列制限法,不能够享受关税减免的优惠。
从事租税减免对象事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进口可直接使用于租税减免对象事业的生产资料,为了获得关税减免,被输入的生产资料必须是从外国人投资者那通过对外支付手段或者对内支付手段而引进的,或为了拥有股份通过出资目的物而引进的生产资料。
但是获得关税减免的生产资料,从进口申告受理日开始,3年内使用于投资申告时事业目的以外的事业,或者被出售的情况下,将被追缴减免的关税。
因此,获得关税减免的生产资料,出售、租借给其他外商投资者使用的情况下,可被认为使用于不同投资申告时的事业目的,关税减免的效力就丧失了。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生产资料现物出资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商法规则,关税厅长依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的规定,通过审查人的调查报告书来规定撤换确认现物出资的进行和记录目的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内容的「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所以无需其它鉴定程序。
因此,外商投资者为了增资,而现物出资机械的情况下,进口通关后,从关税厅长那得到发给的现物出资完了确认书,然后在资本登记时使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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