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外国人投资企业的金融支援制度没有另行制定。
外国人投资企业在依据外汇交易规定第7-15条,并按照外国人投资股权及经营业务等,从非居住者(外国某企业等)借入满1年以下的短期资金时,可向外汇银行长进行申报。
非外国人投资企业在引进1年以下的短期资金时,应得到财经部长官的许可。
另外,各级地方自治团体为引进外国人投资,而以各种方式进行金融支援。因此,外国投资者可通过与投资对象地方自治团体的协议,引出金融支援。
首先,由相应企业完成3者分配有偿增资所需的内部手续(根据制定条款等,必要时的股东总会及理事会决议)为优先课题。只要完成内部手续,外国人根据“现有公司的新股收购方式”进行投资。
简单概括如下:
投资申报 →从外国引进投资资金 →提取资金后,完成增资相关手续(包括登记) → (必要时,根据经营业务,在管辖税务所进行事业者注册) →注册外国人投资企业
为了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每个外国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应相当于5千万韩元以上的外币,并且应占据具有议决权的投资对象企业总股权的10%以上。
外国人投资者将投资资金预置于韩国国内银行的特定金钱信托,并根据该特定金钱信托合同,向特定公司进行投资(包括股份及债权)时,相应特定企业的股东或债权者并非外国人投资者而是韩国国内银行。因此,此时,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不能被认定为外国人投资者。
外国人投资者根据《外汇交易法》第7-6及7-7条,无需申办便可进行外汇银行等和韩国银行总裁所定的各种存款及信托交易。
所谓“竞买”是指由拍卖人集合多数人,以口头形式,催告进行收购申请,在收购申请人当中,催告得到申请人应允后进行交易的制度,协议上是指《民事诉讼法》中的竞买。由国家机构主办的竞买被称为公开拍卖,这是因国税及地税的滞纳而查封财产处理等,由韩国资产管理公社代替国家履行。
如上所述,竞买或公开拍卖的执行专责机构是法院及国家机构,而并非是外国人投资对象。
但外国人也可以参与竞买或公开拍卖,并购买目的物。此外,外国人投资者也可进行房地产的中介行为,为此获取《房地产中介业法》上的许可后进行中介行为或与得到相关许可的中介业者共同处理房地产的出售物举荐的业务
外国人投资企业是根据韩国国内法成立的法人,与韩国国内法人一样,可从海外筹措资金。一般韩国国内企业欲借入1年以下的短期外币资金时,应得到财政经济部长官的许可(外汇交易规定第7-14条第2项),而外国人投资企业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向指定外汇银行进行申报,便可借入。偿还期限为1年以上时,应向外汇银行长进行申报。但金额为每件3千万美元以上时,应向财政经济部长官进行申报(外汇交易规定第7-14条2第1项)。
外国人投资企业将加重平均偿还期限5年以上的外币资金从海外某企业或与其某企业具有资本出资关系的企业借入时,将此归类为“外国人投资”进行管理。
经营一般制造业或高度技术伴随事业的外国人投资企业,可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借入偿还期限为1年以下的短期外币资金。
n 外国人投资企业为一般制造企业时,可在外国人投资金额的50%范围内,借入短期资金
n 外国人投资企业经营高度技术伴随事业时,可在外国人投资金额的100%范围内,借入短期资金。但此时,对外国人投资比率为3分之1以下的企业,则以外国人投资金额的75%范围予以限制。
用途及金额上没有限制。
该借款的贷主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进行长期借款方式的外国人投资申报。向已经指定的受托机构进行申报。提交文件有根据长期借款方式的外国人投资申报书、借款合同书复印件、与海外某企业具有出资关系企业的证明文件等。
用途及金额上没有限制。
该借款的贷主应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进行长期借款方式的外国人投资申报。向已经指定的受托机构进行申报。提交文件有根据长期借款方式的外国人投资申报书、借款合同书复印件、与海外某企业具有出资关系企业的证明文件等。
5年以上是指加重平均的偿还期限为5年以上的意思,而并非是引进后的5年以后开始偿还的意思。据此,引进借款,并从满5年的始点以前开始,分期偿还借款额时,只要加重平均期限为5年以上,就属于长期借款。
一般个人也可从海外借入外币资金。
个人或非盈利法人从非居住者借入外币资金时,通过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应向韩国银行进行申报。但是,其它居住者保证或提供担保时,应得到韩国银行的许可。
外币借入者将筹措的外币资金预置于在指定交易外汇银行开设的居住者帐号后,当许可ㆍ申报时,应以明确记录的用途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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