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厂地和计划厂地是根据相应土地的开发主体和开发目进行分类。
◈ 通常而言,个别厂地应由想直接使用土地的一方,并非根据产业厂地及开发相关法律,而是根据个别法予以开发。 成立工厂的个别厂地指定是在产业园区外的地区,伴随国土计划及利用相关法律上的用途地区变更,并综合检验用途地区的适当与否、环境涉及的影响等,然后才可决定其承认与否,然而,构筑各种基础设施等应由个别企业直接予以施行。
◈ 计划厂地是根据产业厂地及开发相关法律,为了集体设立工厂、知识产业设施、资源储备设施、流通设施等而按照全面性计划予以开发的一种土地,包括国家产业园区、地方产业园区、农工园区。目前,这些园区大部分没有入住、工厂新设ㆍ增设等相关的各种认可ㆍ许可规章制度。
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无需进行议题处理时,外国人投资企业的工厂成立承认申请书处理期限为7天,承认申请内容的全部属于市ㆍ郡ㆍ区时为14天,在国土计划及利用相关法律上伴随用途地区变更时为30天。
民愿处理机构的长官因合理的事由无法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处理时,可延长一次处理期限,然而需要完善和保证申请内容时,其期限不算在处理期限内。
将用于制造设施的机器或装置予以安装的建筑物各层地板面积和用于制造设施的室外建筑物水平投影面积进行和算的面积为500㎡以下时,不需要得到工厂成立承认。但是500㎡以下时,想得到工厂成立承认和接受同时予以处理的议题处理,也可得到工厂成立承认。
※ 以500㎡以下的工厂予以注册的工厂由于增设,使工厂建筑面积变成500㎡以上时,并非是工厂增设承认对象,而是新设承认对象。
如下情况可视为得到工厂成立承认,无需得到另行工厂成立承认。
n 在产业园区内,制造业的经营者与管理机构签署入住合同时
n 自由贸易区入住者、创业事业计划承认、产业园区入住者得到产业园区开发实施计划的承认,并开发产业园区时,可视为得到工厂成立承认
◈ 在计划厂地(产业园区)中的工厂成立手续是先选择可入住的产业园区,然后与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签署入住合同,以此视为得到成立工厂的认可,之后办理工厂建立、工厂运行的手续即可。
◈ 个别厂地(产业园区外的厂地)是指投资者在计划厂地以外的任何土地上直接建造厂地,并成立工厂,这样投资者可事先确认能否在自己希望的地区建造工厂,并且从地方自治团体(市ㆍ郡ㆍ区)得到工厂成立承认后,办理工厂建筑、工厂运行手续。尤其是,只有工厂建筑面积为500㎡以上时,才需要得到市ㆍ郡ㆍ区的工厂成立认可,当500㎡以下时,若想得到工厂成立承认议题,也可得到成立工厂的认可。
韩国国内没有专门引进外国资本的专业保证机构,但韩国国内的专业保证机构有信用保证基金和技术信用保证基金。
n 信用保证基金:www.shinbo.co.kr
n 技术信用保证基金:www.kibo.co.kr
从外国引进外资的保证金,每件以1百亿韩元为限。详细的条件及手续,可直接向上述机构咨询或参照网站内容。
n 外国人在韩国证券市场进行投资时,应在金融监督院进行注册,并应指定受托银行(custodian bank)
n 投资需要的资金应汇往受托银行
n 为办理上述业务,可指定常任代理人
n 办完上述手续后,可通过交易证券公司进行投资
n 实际上,只要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可由交易证券公司代办上述所有手续
在会计处理方面,当地法人和分店没有差别,均根据企业会计基准及准则进行处理。
从某企业接受资金支援(运转资金、所需经费、其它)时,应由相应公司事先确定资金的性质。
n 在以资本金增额的方式予以处理时,将根据《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以现有法人的新股获取为准予以处理
n 当作借入款时,先编制和签署明示出借金条件等的合同书,然后根据外汇交易法引进所需资金
中央政府通过对所有地方自治团体的各种事业进行审核ㆍ协议,为使各种事业达到预期的目的,进行指挥ㆍ监督ㆍ补助,但并不做连带保证。
地方自治团体和中央政府根据需要可签订各种合同。中央政府根据不同案例,相应的各部门成为合同的主体。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内容,双方具有相同的效力。
韩国与其它国家不同,除了特殊情况外,从未由政府(包括地方自治团体)直接借入资金。因此,没有评估国家相关信用风险的韩国国内机构。
在国外就有对韩国进行信用风险评估,以此发表等级的机构(S&P、Moodys、Fitch等)。需要有关地方自治团体的信用风险度时,可适用这些国际评估机构对韩国给予的信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