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起人的构成:股份公司需要有1人以上的发起人
2) 类似商号的检查
3) 制定发起人总会及记录薄
4) 制定条款的制定和公证
5) 股份发行事项的决定(发起成立或召集成立)
6) 股份收购和召集分配
7) 出资的履行(包括现货出资)
8) 成立经过调查
9) 创立总会的举办
10)理事会的举办
11)法人成立登记及申报
根据产业聚合活性化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第9条的规定,可向相应地区的市长ㆍ郡守ㆍ区长提出厂地基准确认申请,以事先确认能否成立工厂。
工厂成立时需要检验的事项如下:
n 有关国土计划及利用的法律或根据城市计划法的用途地区适当与否
n 事业计划的内容及厂地规模的适当与否
n 环境保全及文化财产保存涉及的影响
n 军事设施的保护及军作战涉及的影响
n 发生废弃物的处理计划及交通需求引发相关对策
n 工厂放流水的流入对农业用水的使用是否有影响
n 国土建设综合计划、产业安排基本计划、区开发计划、城市计划等相关计划及与其它产业园区开发计划的关系
n 地下水为工业用水时,给地下水赋存量及水质污染造成的影响
国家、土地公司、水资源公司、地方自治团体、一般企业成为事业施行者开发的产业园区,在制定产业园区开发计划时,事先调查地质、地盘、地下水脉等产业园区的安全性相关的信息,然后推进产业园区的地盘公司。因此,可从产业园区事业施行者处收集地震相关的资料。
各主要工业园区的入住信息是在每年由韩国产业园区工团发行的韩国产业园区大纲中,按各市ㆍ道分别介绍韩国国内的所有产业园区(国家、地方、农工园区)。该大纲中收录着入住企业现状、厂地条件、入住优惠、入住条件的所有信息,相同内容还可在韩国产业园区工团esadan网站 (www.esadan.net)中也可查询。
租赁期限为50年,以10年为单位,应重新签署合同。
租赁期限到期或解除入住合同时,入住者当作本人的责任,应将租赁财产恢复原状返还给出租方。当承租方对出租方的租赁土地造成破坏时,其赔偿责任在于承租方。
在建筑物的用途分类上,打折销售场是大规模销售设施,可在工业区予以建立,但因仅限于销售由相应区内的工厂生产的产品,实际上没有建设及营业利益
根据产业聚合活性化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第40条的规定,通过竞买其它法律方式获取企业或支援机构的产业用地或工厂等的入住权力者,应在获取之日起6个月以内签署入住合同。如果在6个月以内无法签署入住合同时,1年以内应转让给第3者
根据产业聚合活性化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第39条第2项及同法施行令第50条的规定,除了向入住企业处理以外,应向管理机构进行处理申报。
由产业资源部联属机构韩国产业园区工团,在包括首尔总公司的全国10个区设立和运营如下的工厂成立代办中心,无论在全国任何地区,只要以全国代表编号1566-3636拨通,便可免费接受工厂成立厂地洽谈及工厂成立相关的代办服务。
地区 | 负责区 | 联络处 |
工厂成立支援组 | 工厂成立支援业务全国主管 | 02-6300-5731 |
首尔中心 | 首尔、仁川、京畿(杨平、骊州除外) | 02-6300-6513 |
原州中心 | 江原、忠北、京畿 | 033-761-7124 |
水原中心 | 京畿 | 031-259-6241 |
天安中心 | 大田、忠南 | 041-554-9636 |
龟尾中心 | 大邱、庆北 | 054-467-0731 |
清州中心 | 忠北 | 043-236-4107 |
昌原中心 | 釜山、庆南 | 055-260-1211 |
蔚山中心 | 蔚山、庆南 | 052-228-1550 |
光州中心 | 光州、全南、济州 | 062-953-5713 |
群山中心 | 全北 | 063-468-6900 |
打算成立工厂时,现行土地利用相关法令根据相应工厂的排放设施的种类、污染物质排放 规模制定厂地允许与否,因此,投资者在检验厂地时,应详细检验有关计划事业的环境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