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在韩国国内居住无关紧要,外国人也能以与韩国人相同的条件,在不受用途、规模限制的前提下获取土地。此外,有关土地获取及利用ㆍ开发的规章制度也与韩国人相同。
但外国人获取军事设施保护区ㆍ文化财产保护区ㆍ生态系保户区内土地时需要得到事先许可(《外国人土地法》第4条)。此外,拥有许可权的负责人只有在确认需要得到事先许可的区域、地区的土地获取不影响相应区域、地区指定目的的前提下,方能予以许可。
※ 只要得到土地管辖市ㆍ郡ㆍ区政府的『土地利用计划确认愿』,便能了解有关相应土地的主要规章制度内容。
◈ 当地法人
当地法人是指外国公司投资在韩国国内成立的公司,适用《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商法》的规定,被处理为内国法人。《商法》上规定股份公司的最少资本金为5,000万韩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规定外国人的最少投资金额也是每个外国人投资者为5,000万韩元(当地法人和外国人投资者为不同的法人,其会计、结算均独立)
◈ 分店
外国公司为在韩国国内进行营业活动,而任命韩国国内分店的代表者,并应办理《外汇交易法》上的分店成立手续,还应到法院进行登记。关于在韩国国内事业中发生的所得,将适用与内国法人相同的法人税率(外国总店和分店为相同的法人,其会计、结算均相互联系)
◈ 联络事务所
分店和联络事务所之间的根本差别是,分店可进行营业活动,但联络事务所只能为园区总公司开展非营业性活动。因此,联络事务所将由管辖税务所赋予特定的编号,而不需在法院进行登记。
◈ 性质上的差别
1) 个人事业者:个人以本人的名义开展事业,所有业务在个人代表的名义及责任下得以开展,所有债务也由个人代表承担。
2) 股份公司:法人与个人完全不同,所有业务均以公司名义由代表理事开展,所有债务或保证也只能在公司财产的范围内进行。作为法人的构成员,代表理事、理事、股东均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成立手续上的差别
1) 个人事业者:不需办理外国人投资申报以外的其它手续,只要在园区税务所进行事业者注册,便可开展营业。
2) 股份公司:需要办理外国人投资申报以外的法人成立手续(登记),由于为此准备登记相关的文件及手续方面的问题,将多需要1-2周的时间。
◈ 股东的责任范围
n 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上,股东只对公司股份的收购价额承担有限的出资义务 (《商法》第331条),而对公司的债权者将不负任何责任。因此,股东在因公司的债务超额引起的清算或破产时,不能找回自己出资的金额(是指股份购买价格),因而只遭到与其相应金额的损失,不承担追加责任。
n 这作为股份公司本质上的特点,不能通过制定条款的规定或股东总会的决议,加重股东的责任。
◈ 经营阵容的责任
n 公司的经营阵容通常是指理事或代表理事,经营阵容的责任是指理事的责任。但根据1999年修改的《商法》第401条2的规定,追加了业务执行指示者的责任条例,期间不是理事的入利用会长、总经理的职位,实质性地参予公司经营,但在法律上完全不承担责任的人们,如今全部被视为公司的理事,并将承担相同的责任。
n 理事的责任可分为对公司的责任和对第3者的责任。
n 理事对公司的责任是理事违反法令、制定条款或在工作上不负责任时应承担的责任,能使理事承担上述责任的行为是违反上述法律中的利润股息内的提交(《商法》第462条第1项)ㆍ违反禁止营业的交易(第397条第1项)ㆍ未得到理事会承认的理事自我交易(第398条第1项)ㆍ自我股份的获取(第341条)ㆍ相关股东权利行使的利润提供(467条)的善良管理者的注意义务违反(第382条第2项)有违法令的行为,这些都是理事应对公司负责任的部分。当理事承担上述责任,且上述违反行为是需要理事会决议的事项时,对理事会的决议表示赞同的全部理事均应承担联带责任。
n 第3者的责任是当理事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时,理事有权让该第3者承担联带赔偿损失的责任(第401条第1项)。理事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在股份订购书ㆍ公司债券订购书ㆍ新股收购权证书ㆍ新股收购权证券ㆍ财务报表ㆍ其它文件上进行虚假记录或虚假登记和公告。
n 根据修改的《商法》第401条2的规定,与理事承担相同责任的人是,
n 利用自己在公司中的影响力,指示理事执行业务的人;
n 以理事的名义直接履行业务的人;
n 不是理事,但名誉会长ㆍ会长ㆍ总经理ㆍ副总经理ㆍ机会调整室长ㆍ专务ㆍ常务以及有权执行其它公司业务并实际执行公司业务的人。
◈ 同时办理事业者注册和法人成立申报的情况:——
普通法人成立申报和事业者注册申请可在税务所内配备的一张用纸上同时进行。
① 申请场所:法人所在地管辖税务所或KOTRA外国人投资支援中心(IK)
② 期限:事业者注册 – 事业开始日起20日内
法人成立申报 – 法人成立登记日起2个月内
③ 必要文件
ㆍ 法人成立申报及事业者注册申请书(IK及税务所提供)
ㆍ 制定条款(附加现货出资时的出资目的物明细书)
ㆍ 法人登记簿副本
ㆍ 开始资产负债表(可由IK代理制定)
ㆍ 股东及出资者明细书(加盖法人印章)
ㆍ 外国人投资申报证书复印件
ㆍ 外汇购买ㆍ预置证明书复印件
ㆍ 事业许可证(仅限于要求许可、认可、申报的事业)复印件
ㆍ 代表者不是韩国国内居住者时,应提示外国人注册证(或护照)原件后提交其复印件
ㆍ 办公室租赁差合同书(租赁)/办公室拥有证明文件(建筑物管理簿或建筑物登记簿副本)
ㆍ 纳税管理人设定申报书(代表者是外国人,没有接到文件的韩国国内营业员时):附加纳税管理人的居民注册副本或事业者注册证复印件
◈ 先办理事业者注册的情况(现货出资时):
通常同时进行法人成立申报和事业者注册申请。外国人投资者现货出资成立法人时,为在现货出资目的物的报关时获取附加值税的折扣,需要提示事业者注册证,因此必须在投资目的物进口之前办理事业者注册。在提出事业者注册申请时,可利用全体发起人的居民注册副本、事业许可申请书(仅限于许可事业)、事业计划书取代法人登记簿副本,而成立法人时需要的其它文件则应在法人成立后一并提交。
n 地方注册税:资本金的0.4%(大城市将重征3倍)
n 地方教育税:注册税的20%
n 债权购买:资本金的0.1%
n 大法院进口证书(登记申请手续费):15,000韩元
n 公证费 (制定条款等):大约150,000韩元
※ 例如,成立法定最低资本金(5,000万韩元)的公司时:
注册税(200,000韩元 x 3) + 教育税(120,000韩元) + 债权(50,000韩元) + 公证费(大约150,000韩元)
= 大约消耗935,000韩元(法务士费用另算)
◈ 登记的目的
法人格通过成立登记完成,向公司的利害关系人公布公司成立的事实和公司组织的大纲。
◈ 登记期限
n 发起成立:成立经过的调查结束之日起2周内
n 召集成立:创立总会结束日或《商法》第314条中规定的变相成立事项的变更手续结束之日起2周内
◈ 登记记载事项(317条)
① 制定条款的绝对记载事项中,应记载目的、商号、每股金额、公告方法及发行预定股份总数、总店的所在地
② 资本的总额
③ 发行股份的总数及其种类和各种股份的内容和数额
④ 设定股份转让得到理事会承认时的规定
⑤ 分店的所在地
⑥ 设定公司的存在期限或解散事由时的期限或事由
⑦ 设定建设利息分红时的规定
⑧ 转换股份相关事项
⑨ 理事和审计的姓名及居民注册编号、代表理事的姓名、居民注册编号及地址
⑩ 代表公司的理事姓名ㆍ居民注册编号及地址
⑪ 设定多名代表理事共同代表公司时的规定
⑫ 设定瓜分公司股份,以给股东进行利润分红时的规定
⑬ 设有名义改书代理人时的其商号及总店所在地
◈ 登记申请时应具备的文件
① 外国人投资申报证书复印件
② 委任状
ㆍ 代表理事进行登记申请:代表理事在所有的委任状上均应是受任人
ㆍ 法务士进行登记申请:不受发起人、人员的影响,代理人应是受任人
③ 人员就任承诺书
ㆍ 本国人:加盖印章后,还应附加印章证明书、居民注册证
ㆍ 外国人:附加签名公证原件、护照复印件
④ 股金缴纳保管证明书
⑤ 法人印章
⑥ 债权购买
⑦ 大法院进口证书
⑧ 地方注册税缴纳收据:总店所在地区政府
⑨ 人员及发起人个人印章(包括外国人)
⑩ 制定条款:公证
⑪ 股份收购证
⑫ 股份订购书
⑬ 创立事项报告书
⑭ 创立总会期限缩短同意书
⑮ 创立总会记录薄:公证
16 理事会记录薄:公证
17 印章申报书及法人印章卡申请书
18 股东名册
19 股份发行事项同意书
◈ 制定条款只有得到管辖公司总店所在地的地方检查厅所属公证人的公证方能生效 (《商法)第292条》,而只有具备经过公证的制定条款方可进行法人登记
◈ 附件:制定条款2份和印章证明书及居民注册证 (代理人需要有委任状)
◈ 绝对记载事项(第289条第1项)
作为应在制定条款上记载的最低限度的条件,一条也不能少,若少一条,那么公司成立本身便会无效
① 目的
② 商号(明确记录股份公司)
③ 公司要发行的股份总数
④ 1股的金额(100韩元以上)
⑤ 公司成立时要发行的股份总数
⑥ 总店所在地
⑦ 公司公告的方法
⑧ 发起人的姓名和居民注册编号及地址
◈ 相对记载事项
记载与否对制定条款的效力无大的影响,但若不记载,将对公司和股东无效。
① 变相成立事项(290条)
n 如若不予规定,那么因发起人和第3者的个人利润追求,而会威胁到公司的财产基础,且有损公司和股东及公司债权者利润的事项;
n 发起人应得的特别利润和应得者的姓名(第290条第1号)
n 现货出资者的姓名和以目的财产的种类ㆍ数量ㆍ价格ㆍ代价支付的股份种类和数额(第290条第2号)
n 公司成立后承接约定的财产种类ㆍ数量ㆍ价格ㆍ转让人的姓名(第290条第3号)
n 应由公司承担的成立费用和发起人应得的报酬金额(第290条第4号)
※ 变相成立事项具有滥用的风险,因此必须接受法院任命的检查人的审查
② 其它的相对记载事项
股份的转让限制(《商法》第335条第1项附文)、股份收购选择权的授予(第340条的2)、多种股份发行权(第344条)、不记名股权的发行(第357条第1项)、转换股份的发行(第346条)、无议决权的股份发行(第370条第1项)、股份的利润瓜分(第343条第1项附文)等
◈ 任意记载事项
不记载也不会给制定条款的效力或公司的营业活动带来特殊影响,但通过记录到制定条款上,起到与其它记载事项相同的法定效果。在并非一定要记录到制定条款上方可生效的一点,与相对记载事项有所区别。
例:分店所在地、股权的种类、定期总会召集时间等内容
◈ 发起成立是指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均由发起人收购后成立的公司,召集成立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中,发起人只收购一部分,而剩余部分则通过召集股东的方式成立的公司。
◈ 发起成立及召集成立的手续
发起成立手续 | 共同事项 | 召集成立手续 |
① 发起人的构成 | ||
⑤ 发起人的股份收购 | ⑤ 发起人的股份收购和股东的召集、分配 | |
⑥ 现金(现货)出资的履行 | ||
⑦ 检查人的成立经过调查 | ⑦ 检查人或鉴定人对变相成立事项的调查 | |
⑧ 创立总会的举办 |
发起成立 (封闭型) | 召集成立 (公开型) | |
股份收购 | 发起时发行的股份全部由发起人收购(《商法》第293条) | 在公司成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中,发起人只收购一部分,而剩余部分则通过股份订购书召集股东(《商法》第301条》 |
股金 | 发起人指定缴纳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和缴纳场所(《商法》第305条第1项后段) | 股份订购书中记载的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的缴纳场所(《商法》第305条 第2项、第302条第2项第9号) |
缴纳懈怠 | 一般债务不履行手续,但通过全体发起人的同意,由其他发起人收购并缴纳时也可成立公司成立 | 法定实权手续(第307条) |
理事·审计(审计委员会)的选任 | 发起人是股份收购人,通过拥有的议决权过半数来任命 (第296条第1项、第415条2的第6项) | 创立总会的议决条件是出席的股份收购人议决权的2/3以上,收购股份过半数的多数来(第30条9、第312条) |
成立经过调查 | 1)由理事和审计调查成立经过,并报告给发起人(第298条第1项) | 1)理事和审计在就任后,应立即调查公司成立相关的所有事项是否违反法令或制定条款规定的事实,并报告给创立总会 (《商法》第313条第1项) |
创立总会 | 不必要 | 必要 |
股份的召集 | 不必要 | 必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