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算建设或大修建筑物的一方应事先得到市长、郡守、区长的许可,
即便是建筑许可对象的建筑物,有时可用申报取代建筑许可。
◈ 建筑许可(申报)对象 建筑物
建筑许可 | 建筑申报 | |
地区 | 对象规模 | |
| 所有建筑物 |
– 建筑物高度为3米以下的范围内增建的建筑物 |
其它地区或区域 | 建筑物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或3层以上的建筑物(包括由于增建而相应建筑物属于对象规模的情况) |
◈ 韩国政府为取得民资事业的可视性推进成果,而通过改善制度、举办投资说明会,付出了多方面的努力。
其结果,到2003年12月,由国家管理的事业达到37个,由地方自治团体管理的事业高达97个。此前,SOC计划主要由建设公司参与,但最近以来,年基金等财务投资者的参与非常活跃。
外国人投资者也借助于收益性及汇率损失适当保障、金融制度整顿,参与的企业数量组建增多。仁川国际机场第2连路桥(AMEC、英国)、釜山新港湾 (CSX World Terminal、美国)、黔丹下水终端处理设施 (Veolia Water、法国)、大田川边高速化公路 (Egis、法国)等
◈ 希望站韩国国内进行新型SOC投资多外国企业及投资者可通过多种途径收集信息。
n 民间投资支援中心(http://picko.krihs.re.kr)为外国人民间投资者进行投资洽谈、并为外国人投资者举办洽谈会、海外投资说明会等积极支援民间投资事业多外资引进活动。
n 相应地方自治团体每年都在美国、欧走、日本等国举办投资引进说明会
n 通过KOTRA海外贸易委员会,可对关注领域能否投资进行确认,并能收集相关信息,还可确认contact point。
◈ 根据《民间投资法》投资时,
<可投资对SOC设施(36个类型)>
领域 | 主管部门 | 社会间接资本设施类型 |
公路领域(3) | 建设交通部 | 公路及公路附属物、路外停车场、智能型交通体系 |
铁路领域(2) | 铁路厅 | 铁路 |
建设交通部 | 城市铁路 | |
港湾领域(2) | 海洋水产部 | 港湾设施、渔港设施 |
机场领域(1) | 建设交通部 | 机场设施 |
水资源领域(4) | 建设交通部 | 多工能坝、河川附属物 |
环境部 | 下水道、水路 | |
信息通信领域(4) | 信息通信部 | 电气通信设备、信息通信网、超高速信息通信网 |
建设交通部 | 地理信息体系 | |
能源领域(3) | 产业资源部 | 电源设备、气体供应设施、集体能源设施 |
环境领域(6) | 环境部 | 废弃物处理、粪尿处理、畜产废水公共处理、废水终端处理、 |
流通领域(3) | 建设交通部 | 流通园区、货物中转业及仓库、旅客汽车站 |
文化旅游领域(8) | 文化旅游部 | 旅游지及旅游园区、青少年锻炼设施、生活体育设施、 |
科学技术部 | 科学馆 | |
建设交通部 | 城市公园 |
◈ 民间投资事业的各种Incentive
n 最少运营进口保障条件可提供最多15年的政府公告事业为90%、民间提议事业为80%:每5年下调10%的保障水准(但实际运营进口在推算运营进口的50%以下时,将不适用进口保障)
n ㆍ发生20%以上的汇率损失时,可进行使用费调整或提供财政支援
n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避免的事由导致无法进行建设或管理运营时,可请求政府收购事业
n 为保全投资费或寻求设施的正常运营,可开展住宅建设、宅地开发、旅游事业等附带事业
n 向事业施行者赋予土地征用权,国、公有财产还可通过自由合同的形式予以出售或无偿使用
n 对BTO及BOT事业的建设服务附加值税适用领税率,BOT事业还将免除房地产获取税、注册税等减免各种征税及负担金
房地产中介业者就房地产交易、租赁差等房地产中介业务,可从中介委托人处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及房地产对象物的管理关系确认所需实际费用。但由于中介业者的故意或过失导致中介委托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无效ㆍ取消或解除时,将不能收取手续费。
中介手续费是交易价额乘以手续费的费率,但费用超过限度额时,应在限度额范围内收取。
n 一般住宅的手续费费率及限度额:
n 交易额在5千万韩元以下时为0.6%(25万韩元限度)、5千万韩元以上,2亿韩元以下为0.5%(80万韩元限度)、2亿韩元以上,6亿韩元以下为0.4%
n 租赁额在5千万韩元以下为0.5%(20万韩元限度)、5千万韩元以上,1亿韩元以下为0.4%(30万韩元限度)、1亿韩元以上,3亿韩元以下为0.3%임
n 除了一般住宅之外的中介对象物和交易价6亿韩元ㆍ租赁价3亿韩元以上的高级住宅:
n 将在法定中介手续费的限度(交易ㆍ交换0.2~0.9%、租赁差0.2~0.8%)内,根据中介委托人和中介业者之间的商号合同来决定
◈ 相关房地产的税金:
n 在土地购买(登记)阶段,有获取税(2%)和注册税(3%),此外还有农特税(获取税的10%)和地方教育税(注册税的20%)等附加税,还应购买其它国民住宅债权(以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时可减免)
n 在拥有阶段,有财产税(0.3~7%)、综合土地税(0.2~5%)和其它地方教育税(财产税ㆍ综合土地税的20%)、农特税(综合土地税的10%~15%)等附加税
n 出售시,个人有转让所得税(9~36%)和居民税(转让税的10%),法人有法人税(15%~27%)及居民税(法人税的10%)
◈ 相关房地产获取的税制优惠:
n 开展《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加强国家竞争力所需的产业支援服务业和高度技术伴随事业时获取土地以及在外国人投资区内获取土地的情况,将免除获取税ㆍ注册税ㆍ财产税及综合土地税(首次5年100%、其次3年50%)
n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上以外国人投资企业注册的企业业务用房地产登记时,将根据《征税特例限制法》规定,获得外国人投资征税优惠的企业全额减免,其它外国人投资企业按投资比率减免购买税金
阶段 | 税目 | 备注 | |||
获取 | 获取税(获取价额 2%) | 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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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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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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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 | 注册税(获取价额 3%) | 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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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 与上述获取税相同 | ||||
国民住宅债权 | 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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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 | 财产税(0.3-7%) | 重征 | 过密遏制地区内工厂新·增设时:5年重征5倍 | ||
减免 | 高度技术事业、外国人投资区减免 | ||||
综合土地税(0.2-5%) | 减免 | 高度技术事业、外国人投资区减免 | |||
其它附加税 | 地方教育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20%)、农渔村特别税(综合土地税的10%·15%) | ||||
出售 | 个人 | 转让税(9-36%) | 重征 | 未登记转让时70% | |
法人 | 法人税 | 交易差价将包括在营业外的所得中,并以法人税的形式征收 | |||
居民税 | 转让税·法人税的10% | ||||
附加值税 | 建筑物转让价额的10% (向转让人征收) |
◈ 相关土地获取的规章制度
n 2004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共有15,183㎢的土地被指定为交易许可区,本国人获取该土地时,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得到相应市长ㆍ郡守ㆍ区长的许可,但外国人例外。首都地区及广域地区的开发限制区4,294㎢、板桥宅地开发预定地区、新行政首都建设预定地区、全南道政府转移候选地区、经济自由区指定区(仁川、釜山、镇海)、全南宇宙中心建设地区、首都地区金浦、坡州地区新城市建设区、牙山新城市开发预定地区等
n 《农地法》上无农地拥有上限,获取农地时,应得到农地获取资格证
※ 《农地法》中规定的农地是指可实际经营农业,因此不居住在韩国国内的外国人事实上不能获取农地。
◈ 相关土地利用的规章制度
n 根据“国土计划”,全国国土大致分为5铬用途地区,不同用途均具有一定的行为限制(国土计划及利用相关法律)
n 根据《国土计划法》和《建筑法》中规定,对指定用途地区的土地具有个别的行为限制
n 在土地管辖市ㆍ郡ㆍ区政府获取『土地利用计划确认愿』,据此可了解相关相应土地的主要规章制度内容
◈ 相关土地开发的规章制度
根据『相关开发利润偿还的法律』中规定,宅地开发ㆍ旅游园区造成等施行28个开发事业时,征收开发利润的25%负担金,但根据政府的负担金征收缓解政策,从2004年1月1日以后,对得到认可的事业,将截止到新法修改之日,不征收开发负担金。
利用通过银行帐号正常引进的获取资金购买的房地产出售资金,完全可以向海外自由汇款。
◈ 非居住外国人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汇入ㆍ汇出
房地产获取资金的引进时,应向外汇银行行长申报,利用申报的资金购买的房地产出售资金也在进行申报的前提下方能汇出(应提交能够证明获取及出售相应房地产的文件)
◈ 居住外国人(6个月以上)的房地产交易资金汇入ㆍ汇出
房地产购买资金可自由引进,出售购物款或房地产租赁所得的汇出时应向韩国银行总裁申报
获得公寓、商住复式、写字楼转让时,也应以相同于一般土地获取手续的方法进行土地获取申报
n 在签署转让合同之日起60天内,携带土地获取申报书、土地登记簿副本、合同书,向管辖 市ㆍ郡ㆍ区政府进行申报。此时,土地获取面积将成为获得转让的公寓或写字楼的每户土地拥有量
n 拥有权转移登记通常在结清余款之日起60天内,到土地所在地管辖登记所进行登记
◈ 拥有移民权的侨胞不属于外国人土地法上的外国人,因此无需进行同法中规定的土地获取申报,但由于其属于《外汇交易法》上的非居住者에,因此根据《外汇交易法》规定,在资金引进ㆍ汇出时需要办理申报手续(参考非居住者获取手续)
◈ 拥有权转移登记时所需的文件:
n 居民注册保留时:与韩国国内人相同
n 居民注册注销时:需要下列追加文件
n 地址证明文件或居住事实证明书(外国居住地官公署签发或外国公证机构的公证)
n 首尔地方法院登科可签发的房地产登记用注册编号(登记科☎ 02-530-1892)
※ 注册编号申请时在外国民注册副本(居住国韩国领事馆签发)和户籍证明副本、委任状(代理申请时)(可申请民愿邮件)
◈ 非盈利目的的获取
在未成立其它法人或分店的前提下可以获取,但此时获取的土地不能用于租赁等盈利行为
◈ 以盈利活动(租赁等)为目的获取
n 根据《商法》第614条规定,必须在韩国国内成立法人或分店
※ 《商法》第614条第1项:外国公司在韩国进行营业活动时,应在韩国指定代表人,并应具备营业场所。
※ 如果外国法人直接购买房地产后,为开展租赁等盈利事业而成立不同法人,将根据房地产的名义变更条例,重新缴纳获取税ㆍ注册税,因此在以盈利事业为目的购买房地产时,最好使在韩国国内成立分店或法人后,以该名义购买房地产。
※ 最近,有些企业为了解决资金困难,通常向外国企业出售拥有房地产后,以租赁(Sale & Lease)的方式签署合同,由于此时的租赁也属于盈利行为,因此外国企业应在韩国国内成立法人或分店。
n 在韩国国内没有营业场所的外国法人也可对购买的房地产进行登记,此时的房地产登记用注册编号由土地管辖 市ㆍ郡ㆍ区政府签发
※ 签发注册编号时所需的文件:相应国家签发的法人注册、代表人ㆍ代表人地址证明文件
◈ 居住外国人
n 无需《外汇交易法》上的申报手续,在交易合同后60天内,到管辖 市ㆍ郡ㆍ区政府进行申报(土地获取申报),然后到管辖登记所进行拥有权转移登记
n 居住外国人可用记载于外国人注册证或法人登记簿副本中的外国人注册编号和地址取代房地产登记时所需的房地产登记用注册编号和地址证明文件
◈ 非居住外国人
n 引进房地产获取资金时,根据《外汇交易法》,应事先向外汇银行行长进行“房地产获取申报”(外汇交易规定第7-45条)
n 房地产为土地时,*根据《外国人土地法》,到管辖 市ㆍ郡ㆍ区政府进行“土地获取申报”,然后才能办理拥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 由于《外国人土地法》仅对土地获取予以规定,因此在获取土地以外的房地产(建筑物)及相关权利(年租权、抵押权等)时,不需要《外国人土地法》上的申报手续。但韩国的房地产交易惯例并非划分土地和建筑物进行出售,因此几乎不存在仅获取建筑物的现象。
※ 房地产登记用注册编号签发:在非居住外国人中,个人在首尔出入境管理事务所,法人在土地所在地的市ㆍ郡ㆍ区政府地籍科获得签发
※ 居住者定义
n 个人:在韩国国内拥有地址或居所的个人,在韩国国内的营业场所就职或从事于营业活动的外国人,在韩国国内滞留6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n 法人:在韩国国内设有主要事务所的法人及非居住者的韩国国内分店ㆍ代理处和其它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