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可ㆍ许可事项(市长、郡守、区长)
n 工厂成立承认认可
n 建筑许可
n 建筑物使用承认
※ 根据其它法的认可ㆍ许可事项应进行复合审议或议题处理
◈ 申报事项(市长、郡守、区长)
n 工厂成立完成申报
n 环境排放设施安装许可(申报)
n 环境排放设施开始运行申报
n 建筑开工申报
n 事业场废弃物排放者申报
n 风险物处理者选任申报:消防署长
n 防火管理者选任申报:消防署长
n 电气安全管理者选任申报:电气安全协会
可建工厂或可进行选择的地区有居住区、准居住区、商业区、工业区、绿地区。
n 居住区:印刷业、记录媒体复制业、缝制业(包括服装制造业)、电脑及周边仪器制造业、电脑相关电子产品组装业、豆腐制造业的工厂、公寓型工厂(大气环境保全法规定的有害物质排放工厂除外)
n 中心商业区:出版业ㆍ印刷业及记录媒体复制业(大气环境保全法规定的有害物质排放工厂除外)
n 一般ㆍ邻近商业区:只有大气环境保全法规定的有害物质排放工厂除外
n 专用ㆍ一般工业区:所有工厂均可以
n 准工业区:地面面积的合计为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厂
n 生产绿地区:制粉工厂ㆍ食品工厂及第1次产业生产品加工工厂、在邑ㆍ面地区建设的工业安排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上产业行业的工厂(大气环境保全法规定的有害物质排放工厂除外)
n 自然绿地区:在公寓型工厂、制粉工厂、食品工厂和邑ㆍ面地区建立的制剂业工厂及尖端行业工厂
n 计划管理区:土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以上的工厂和由市长ㆍ郡守指定15,00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并在已公布为可建工厂区的地区内建立的工厂(化学产品制造设施等除外)
容积率是建筑物总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不能超过建筑条例按照如下范围制定的比率(国土计划及利用相关法律第78条)
n 专用居住区:第1种(100%)、第2种(150%)
n 一般居住区:第1种(200%)、第2种(250%)、第3种(300%)
n 商业区:中心(1,500%)、一般(1,300%)、近邻(900%)、流通(1,100%)
n 工业区:专用(300%)、一般(350%)、准(400%)
n 绿地区:保全(80%)、生产(100%)、自然(100%)
n 管理区:保全(80%)、生产(80%)、计划(100%)
n 自然环境区:80%
n 开发振兴地区、自然公园及公园保护区:100%
n 水产资源保护区:80%
n 农工园区:150%
将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率称作建蔽率,不能超过建筑条例按照用途地区在如下范围内制定的比率(国土计划及利用相关法律第77条)
n 居住区:专用(50%)、第1ㆍ2种一般(60%)、第3种一般(50%)
n 商业区:中心(90%)、一般(80%)、近邻(70%)、流通(80%)
n 工业区:70%
n 绿地区:20%
n 管理区:保全ㆍ生产(20%)、计划(40%)
n 农林区:20%
n 自然环境区:20%
n 聚落区、自然公园及公园保护区、农工园区:60%
n 开发振兴地区、水产资源保护区:40%
n 国家产业园区及地方产业园区:80%
◈ 建筑主:建筑许可(申报)对象建筑物竣工后,欲用该建筑物时,应向市长、郡守、区长提交使用承认申请(指定监理者时:附加监理者编制的工程完成报告书)
◈ 市长、郡守、区长
n 建筑师业务代办建筑物:从受理使用承认书起,在3日内向建筑主交付使用承认书
n 建筑师业务代办除外建筑物:从受理使用承认书起,在7日内向建筑主交付使用承认书
建筑开工申报时,应提交的设计图书(缩尺任意)如下:
n 布置图、各层平面图、立面图、截面图、结构图
n 规格说明书
n 室内完工效果图
n 消防设备图、建筑设备图
n 土地挖掘及挡土墙施工图
◈ 建筑主在建筑开工之前,应向市长、郡守、区长申报工程计划。工程设有监理时,应由工程监理者和工程施工者一同在开工申报书上签名并予以申报。
◈ 应附加在开工申报书的文件和图书如下:
n 建筑相关人之间的合同书复印件(具有相应事项时)
n 设计图书
n 挡土墙结构图(在地下建设2层以上的地下层时)
◈ 以总面积合计为准,在如下手续费范围内,应缴纳地方自治团体的建筑条例制定的手续费(建筑法施行规则第10条)
建筑总面积 | 手续费 |
200平方米以下 | 单独住宅:2千韩元以上 3千韩元以下 |
200平方米以上 1千平方米以下 | 单独住宅:3千韩元以上 4千500韩元以下 |
1千平方米以上 5千平方米以下 | 2万5千韩元以上 4万韩元以下 |
5千平方米以上 1万平方米以下 | 5万韩元以上 7만5千韩元以下 |
1万平方米以上 3万平方米以下 | 10万韩元以上 15万韩元以下 |
3万平方米以上 10万平方米以下 | 20万韩元以上 30万韩元以下 |
10万平方米以上 30万平方米以下 | 40万韩元以上 60万韩元以下 |
30万平方米以上 | 80万韩元以上 120万韩元以下 |
※ 变更设计时,按照部分变更面积予以适用
◈ 建筑许可时,应提交的基本设计图书如下:
n 建筑计划书(位置、面积、规模、用途等)
n 布置图(建筑物安排、公路、停车及造景计划等)
n 平面图(1层及基准层平面图、柱子、墙、窗户、阶梯位置等)
n 立面图(2面以上的立面计划、外部完工材料)
n 截面图(纵横截面图、建筑物及各层高度等)
※ 办理建筑许可等时,提交的设计图书必须由建筑师编制,缩尺比例可任意制定。
◈ 在建筑法第8条规定的建筑许可申请书中,应附加可证明用地范围及使用相关权利(共同住宅时,拥有相关权利)的文件、建筑师编制的基本设计图书等,并向管辖市长、郡守、区长提交许可申请,各种规模的处理期限如下:
对象规模 | 处理期限 | |
建筑法 |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 | |
根据标准设计图书建设的建筑物 | 2日 | 7日 |
2层以下或1千平方米以下建筑物 | 7日(3) | 14日 |
3层以上 10层以下或1千平方米以上 5千平方米 以下建筑物 | 14日(7) | |
10层以上 16层以下或5千平方米以上 3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 | 20日(10) | |
16层以上或3万平方米以上建筑物 | 30日(15) | |
特别市·广域市市长许可对象建筑物 | 50日 | |
市·道地方建筑委员会建筑审核对象建筑物 | 90日(45) | 30日 |
※ ( )内是由建筑师代办调查检查业务时的建筑物处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