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为防止、降低或遏制大气污染物质、水质污染物质及噪音ㆍ振动的排放及发生而进行的设施的设计或施工相关营业称作防止设施业。
根据不同领域分为大气污染防止设施业、水质污染防止设施业、噪音ㆍ振动防止设施业。
◈ 经营防止设施业者根据环境技术开发及支援相关法律施行规则的规定,应具备技术能力,并且应向地方环境厅长进行注册。
所谓“环境改善负担金”是指在流通ㆍ消费过程中,对大量排放环境污染物质而成为环境污染直接原因的设施物拥有者或占有者和汽车拥有者征收的负担金。
改善负担金制度是指,依据『污染原因者承担原则』,使污染原因者承担污染物质处理费用,以此引导污染的降低和稳定确保环境投资资源的制度。该制度的主要特征:
n 以『流通ㆍ消费部门』作为主要对象:对于污染物质排放性状复杂多样的生产ㆍ制造部分,将通过遵守允许排放的基准等直接规章制度方式进行管理
n 『污染造成者承担原则』的适用:为了筹措环境改善事业推进用的费用,向污染造成者征收投资财源
n 『总量征收方式』的适用:考虑到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将根据污染物质排放总量计算负担金
外国企业直接参与由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主导的主要环境计划,首先可与要经营的环境计划管理主体——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成立合作法人,也可通过直接成立单独法人即外国人投资法人进行参与。
为了成立外国人投资法人,可先在IK、KOTRA韩国国内ㆍ海外投资所在地贸易委员会、外汇银行总店ㆍ分店或外国银行韩国内分店等进行外国人投资申报,然后汇入投资资金5,000万韩元以上的外币成立即可。
其次,要经营的外国企业作为外国人投资法人,与韩国国内企业一样,按照所定手续可直接参与由韩国政府或地方自治团体主导的主要环境计划或事业。
主管厅经过妥当性调查、公开竞争投标等必要手续,只要被选定和予以公告为民间投资对象事业,可直接签署委托合同等,并根据相互约定的内容,经营事业即可。此时,如果是高度技术伴随事业或产业支援服务业,可获得征税减免的优惠。
境部为了培育环境产业体而通过确保财政资源,长期以低利给予融资ㆍ支援。
对此,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并且只要具备环境相关的专利或认可ㆍ许可等所定资格条件,不管是韩国国内法人,还是外国人投资法人,不会区别对待。
在环境技术开发资金ㆍ产业化资金等环境改善资金或再利用设施资金ㆍ技术开发资金ㆍ经营稳定资金等再利用产业培育资金中,根据资格条件,经过审查给予融资ㆍ支援。
具备通过再利用他人的事业场废弃物,将此焚烧ㆍ中和ㆍ破碎ㆍ固体化的设施,并打算经营中间处理(再利用生活废弃物除外)者,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应获得废弃物处理业(废弃物中间处理业)的许可。
然而,作为再利用他人的事业场废弃物者,制造根据产业标准化法,韩国产业标准化法规定的韩国产业规格标志认证的产品或制造化肥管理法规定的化肥或制造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促进相关法律规定的再利用产品(指定废弃物再利用者除外)或再利用废纸、废铁、废容器类等环境部令规定的事业场废弃物者(废蓄电池、废变压器、废轮胎、废家电产品或废桶等只限于收集ㆍ搬运),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44条之2规定,只要向市ㆍ道知事(市长ㆍ郡守ㆍ区长)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申报即可。
在大气环境保全法施行规则〔附表8〕的排放允许基准中予以规定。
指定废弃物处理业许可首先应向地方环境管理厅厅长,而其它的废弃物处理业许可首先应向市ㆍ道知事(市长ㆍ郡守ㆍ区长)提交「废弃物事业计划书」,并接受检查。只要接到事业计划书检查结果适合的通报,首先应具备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6〕规定的设施ㆍ装备ㆍ技术能力,然后将许可申请书提交到相应官署即可
将废弃物分为生活废弃物、事业场废弃物、指定废弃物及感染性废弃物等,根据需要具备的设施装备,将废弃物处理业详细分为如下:
n 废弃物收集ㆍ搬运业:通过收集废弃物,搬运至处理场所的营业
n 废弃物中间处理业:具备废弃物中间处理设施,并将废弃物通过焚烧ㆍ中和ㆍ破碎ㆍ固体化的方法,进行中间处理(再利用生活废弃物除外)的营业
n 废弃物最终处理业:具备废弃物最终处理设施,并将废弃物通过回收等(海域排放除外)的方法,进行最终处理的营业
n 废弃物综合处理业:具备废弃物处理设施,并一同进行废弃物的中间处理及最终处理的业
在环境产业认可ㆍ许可中,不区别本国人ㆍ外国人,所以外国人或外国法人均可从事环境产业。
为了从事环境污染防止设施业等环境产业,根据环境关系法令(大气环境保全法、水质环境保全法、噪音ㆍ振动规章制度法)的规定,通过先具备认可ㆍ许可条件(资本金、技术能力、实验仪器、实验室等),应得到地方环境管理厅厅长的认可ㆍ许可。如果未得到认可ㆍ许可的情况下,从事环境产业时,根据相关法,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即使尚未注册为环境污染防止设施业者,也可将公共机构或已注册防止设施业者订的防止设施的设计及各种器材供应给防止设施业者。
根据《水路法》第9条的规定,自来水事业者以外的任何人都不能将自来水利用器具等重新处理予以销售。此外,环境部长官对违反者,可采取撤除器具、其它必要措施或让自来水事业者禁止供应自来水等措施。
因此,不能进行将通过上水道得到供应的水,制造成其它用途的水并予以销售的行为。
然而,可将通过上水道得到供应的水用于自身产品生产等自己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