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谋求公园的有效保护和利用,由环境部长官ㆍ道知事或郡守(公园管理厅)将公园内用途地区决定为公园计划区,并通过详细分为自然保存地区、自然环境地区、聚落区、集团设施等4个地区, 根据利用目的进行分级管理。
自然保存地区是指具有自然保存状态原始性或拥有需要保存的动植物或天然纪念物等或自然风景尤其秀丽而必须特殊保护的地区,在该区中可允许如下的行为
n 学术研究或自然保护上认为必要的行为
n 最小的公园设施安装及事业
n 军事设施、通信设施、航线标志设施、水原保护设施等,认为除了该区无法安装的最小设施的安装
n 通过管辖道知事由文化旅游部长官予以推荐的寺庙复原和寺庙境内的处理佛事的设施及其附带设施的安装
n 在文化旅游部长官认定为宗教法人的宗教团体设施物中,指定公园之前建立的有关现有建筑物的环境部令规定的增建、改建、再建、复原及其附带设施的安装
n 在不明显损坏自然保存状态的原始性或秀丽自然风景的范围内,根据《山林法》的造林、育林及林道的设置
许可对象(向环境管理厅长申请许可)
n 打算以学术研究的目的予以使用时
n 根据其它法令的规定予以安装,并在公园ㆍ动物园ㆍ植物园ㆍ自然疗养林或博物馆等中,以观赏的目的予以使用时
n 为防止人体ㆍ家畜或农作物的受损而必需时
n 为了繁殖而以增殖用予以使用时
n 根据土地收用法第3条的规定,为了施行获得公益事业的施行或法令规定的认可ㆍ许可或承认等的事业,必须通过移动或移植保全灭种危机野生动植物或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时
任何人都不能将灭种危机野生动植物和保护对象野生动植物捕获ㆍ采集ㆍ移植ㆍ加工ㆍ出口ㆍ运出ㆍ流通ㆍ保管(包括加工ㆍ出口ㆍ运出ㆍ流通ㆍ保管时已死的动植物)ㆍ毁损或使其枯死,并且不能为了捕获或使其枯死而设置火药类ㆍ诱捕器ㆍ套索ㆍ网ㆍ陷阱或喷洒或注入有毒物ㆍ农药等。
“灭种危机野生动植物”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威胁因素而导致主要栖息地ㆍ回归地的减少及栖息环境的恶化等后果,据此,野生动植物数量明显减少,因此,不能解除或缓和当前的威胁因素时,具有灭种危机担忧的野生动植物。
“保护野生动植物”是指,学术价值高的野生动植物、国际上保护价值高的野生动植物、韩国固有的野生动植物或数量正在减少的野生动植物。
n 军事目的上必要的行为、自然灾害或以此为准发生灾害而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或恢复原状时
n 作为在生态系保全区或其附近地区居住的区居民和相应土地及公有水面的拥有者ㆍ占有者及管理人的行为,认为在生态方面可持续的农活耕种、渔捞行为、水产物采集行为、蘑菇ㆍ山菜的采集行为及以此为准的行为
n 环境部长官认定的学术调查
n 环境部长官认定的生态系保全ㆍ复原行为
n 根据鸟兽保护及打猎相关法律的鸟兽栖息状况调查
n 尤其认为对其它生态系保全区的保全没有影响的环境部长官的公告行为
n 环境部长官为了保全生态系保全区的生态系,必要时可与其拥有者通过协商进行收购
n 收购时的收购价格是以地价公布及土地等评估相关法律规定的公布地价为准而予以评估的价格
n 将特定水质有害物质、废弃物或有毒物乱扔行为
n 携带汽油ㆍ煤油等引火点在70°C以下的液体、自然引火性物质及气体燃料或在指定场所以外的炊事或野营行为
n 将自然环境保全相关指南板、其它标志物误损、毁损或随意转移的行为
n 通过声音ㆍ光ㆍ烟雾ㆍ恶臭等驱赶野生动物的行为
n 毁损野生动植物的巢窝ㆍ栖息地的行为
n 草、立木ㆍ竹子的采集及砍伐,但在文化财产及其保护区内,遵照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
n 家畜的放牧
n 动物的捕获或蛋的采集,但在文化财产及其保护区内,遵照文化财产保护法规定
n 动物的放牧,但救助、治疗遇难的动物在相同地区放牧或相关行政机构长官为了野生动植物的复原而与环境部长官或海洋水产部长官通过协商放牧的行为除外
在生态系保全区内,根据自然环境保全法第20条的规定,无需得到地方环境厅长的许可,便可进行如下行为。
n 在生态系保全区内,无需特殊保护而由环境部长官指定的将野生动植物捕获ㆍ采集ㆍ移植ㆍ毁损或使其枯死的行为或为了捕获或使其枯死而设置火药类ㆍ诱捕器ㆍ套索ㆍ网ㆍ陷阱或喷洒ㆍ注入有毒物ㆍ农药等的行为
n 建筑物其它建筑物的新建ㆍ增建(仅限于增建现有建筑总面积的2倍以上)及土地的形质变更
n 变更河川ㆍ湖的结构或增减水位或数量的行为
n 土石的采集
n 水面的开垦ㆍ改造
n 放火行为
◈ 生态系保全区指定基准
n 根据生态ㆍ自然度的1等区
n 自然状态维持原始性或生物丰富多彩,并且学术研究价值大的地区
n 地形或地质特殊,所以为了学术研究或维持自然景观而需要保全的地区
n 作为灭种危机野生动植物或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ㆍ回归地等,认为具有保全价值的地区
n 可代表多种生态系的地区或生态系标本区
◈ 作为环境影响评估对象事业,在确定的评估协议内容中,包括污染物质的排放浓度相关基准(协议基准)时,对将此超过运营的设施运营人征收协议基准超过负担金,以此确保环境影响评估的协议内容,并提高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实效性的制度。
◈ 征收对象设施及污染物质
n 大气污染物质排放设施:硫氧化物、氨水、灰尘等10种
n 废水排放设施:有机物质、浮游物质、镉及其化合物、氰化合物等17种
n 废水终端处理设施、下水终端处理设施:有机物质、浮游物质
n 污水净化设施、畜产废水处理设施、粪尿处理设施及畜产废水公共处理设施:有机物质、浮游物质
◈ 征收条件
n 协商环境影响评估时,由于相应开发事业施行带来的污染物质排放,仅靠遵守水质环境保全法等个别环境法令规定的排放允许基准,难以达到周边区的环境基准,这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协议内容,另外规定污染物质的严格排放基准,并且只要违反就应征收超过负担金。
n 征收超过负担金时,根据协议基准的超过程度、排放污染物质的量、种类、排放期限等计算征收金额
由公认机构对于比相同种类的其它产品在生产、消费、排气过程中少污染环境或与能源及资源节约相关的低公害商品赋予一定标志,以此与其它商品进行区别的环保型商品认证制度,当前在韩国由环境标志协会予以认证,首先指定环境标志赋予对象商品群,并根据各种商品群设定赋予基准。
作为环境污染的改善及资源节约效果的增进有所期待的产品,从环境标志协会被选定为环境标志使用对象的产品
通过污染物质的明显减少、资源及能源的节约、产品的环境性改善、其它环境保护活动等,由环境部长官指定为对环境改善大有作为的事业场。
只要被指定为环保企业,
n 可将大气环境保全法第10条、水质环境保全法第10条规定的排放设施安装及变更许可替代为申报
n 可免除对大气环境保全法第49条及水质环境保全法第49条规定的事业场相关污染物质的提取或相关文件、设施、装备的检查
n 中小企业在申请防止设施安装资金融资时,可优先申请
n 各种表彰时可优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