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废弃物的出口或进口许可手续费按如下方法计算,千韩元以下从计算金额中除外,基准金额以外汇表示时,适用缴纳当时的汇率予以计算。
n 出口时:相应废弃物的离岸价格价格(F.O.B) × 1 ÷ 1,000
n 进口时:相应废弃物的到岸价格(C.I.F) × 1 ÷ 1,000
n 离岸价格价格或到岸价格不清楚时
:产业资源部长官指定的相应废弃物的处理费用 × 1 ÷ 1,00
◈ 缴纳废弃物进出口许可手续费时,向处理外汇业务的银行缴纳,申请相应废弃物的进出口许可时,应提交至产业资源部长官。
对于出口ㆍ进口的废弃物在韩国国内的收集ㆍ搬运ㆍ保管ㆍ再利用等事项,根据废弃物的国家间移动及其处理相关法律第17条的规定,将会适用废弃物管理法或资源节约和再利用促进相关法律。
据此,收集ㆍ搬运废弃物,并出口时,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应获得废弃物收集ㆍ搬运许可,假如需要中间处理过程,则根据同法同条的规定,应获得废弃物中间处理业许可,然而,只代办单纯贸易业务时,在废弃物管理法上无需另外获得许可,仅根据对外贸易法第10条的规定,进行贸易业申报即可。
※ 废弃物的处理是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由排放者自行处理或者委托给第26条第3项规定的废弃物处理业者、第44条之2规定的废弃物再利用者等。
属于废弃物管理法第25条第4项的废弃物时,每次排放ㆍ搬运ㆍ处理,均应编制废弃物简单移交书或废弃物移交书。
然而,在废弃物移交书中,只要能够附加上可确认废弃物出口装船的出口许可证等,就可取代处理者应编制的事项。
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44条之2的规定,将事业场废弃物按照如下方式再利用者,才可申报再利用。
n 产业标准化法规定的KS规格认证产品、化肥管理法规定的化肥及副产化肥、饲料管理法规定的饲料等制造者
n 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促进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1规定的再利用产品制造者(指定废弃物 再利用者除外)
n 将废纸、废铁、废容器类(仅限于预置金对象产品项目)、废蓄电池及废变压器(仅限于非受损时)、废轮胎、废家电产品、废桶(无内容物)等再利用或收集ㆍ搬运者
n 通过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1之2规定的「废弃物的再利用用途及方法」再利用者
不属于废弃物管理法第44条之2规定的再利用应获得中间处理业(再利用专业)许可。
再利用申报者不是放置废弃物处理对象,但中间处理业许可者是放置废弃物处理履行保证保险加入或废弃物处理扣除组合的分担金缴纳对象。
其它事项参考资源的节约和再利用促进相关法律施行规则附表1[再利用产品]和废弃物管理法施行规则附表11之2[废弃物的再利用用途及方法]
◈ 废弃物的再利用申报或中间处理业许可只适用于事业场废弃物再利用。
◈ 因此,下面并非属于其对象。
n 非废弃物或生活废弃物不属于事业场废弃物,所以不属于其对象
n 即使是事业场废弃物,出口时,就不属于再利用,所以也不属于其对象
n 根据废弃物的国家间移动相关法律第6条规定,应获得产业资源部长官的许可的事项
n 此外,为出口废弃物而搬运、筛选、包装时,属于另行的收集ㆍ搬运业或中间处理业(再利用专业),所以不属于其对象
“放置废弃物处理履行保证制”是根据废弃物管理法第43条之2的规定,以事业场废弃物为对象,防止废弃物处理业者放置废弃物的制度,废弃物处理业者
n 形成废弃物处理扣除组合,并将组合成员放置的废弃物予以处理的方案
n 加入保险,以保险金处理放置废弃物的方案
n 将放置废弃物履行保证金预置在环境改善特别会计的方案
从上述方案中,选择一个方案,将由于处理业的倒闭或破产等而发生的放置废弃物的处理履行可事先保证的制度。
由于在公共下水道排水区内,排除一定量以上的污水或对公共下水道有影响的工程或行为,需要新建或改建公共下水道时,由于公共下水道的毁损行为,需要修缮或维护公共下水道时,随着下水终端处理场的安装,无需新设ㆍ增设污水处理设施或单独净水槽时,将安装其设施消耗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分担给其行为者等的制度
◈ 所谓“中水道”是指,将使用的自来水通过重新处理,可作为生活用水ㆍ工业用水等再利用的 设施,对于大量用水者,可推荐中水道的安装ㆍ管理。
◈ 中水道的安装ㆍ管理者如下:
n 根据工业安排及工厂成立相关法律第2条规定成立的工厂,1天用水量达1千吨以上的工厂拥有者
n 《公共卫生法》第2条第1项第2号及第3号规定的用于住宿业或洗浴业的设施,1天用水量达500吨以上的设施拥有者
n 住宅建设促进法第33条第1项规定的取得事业计划承认的300住户以上共同住宅事业主体或管理主体
n 《公共卫生法》施行令第19条第1号ㆍ第3号至第5号及第7号规定的公共卫生设施,1天用水量达500吨以上的设施拥有者
n 建设技术管理法第5条规定的中央建设技术审核委员会或建筑法第4条规定的中央建筑委员会的审议对象设施,1天用水量达500吨以上的设施拥有者
n 为了其它水的有效利用,尤其是认为必要而通过地方自治团体的条例规定的建筑物拥有者或管理者
◈ 在上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n 家畜放养行为
n 游泳、沐浴、洗涤或划船行为
n 游玩、野营或野外料理行为
n 汽车清洗行为
n 鱼类ㆍ贝类的捕捉或养殖行为(环境部令规定的渔捞行为除外)
◈ 在上水源保护区内的限制行为
n 需得到许可的行为
n 建筑物、其它建筑物的新建ㆍ增建ㆍ改建ㆍ再建ㆍ转移ㆍ变更或去除
n 竹木的栽培或砍伐
n 需进行申报的行为
n 上下水道设施、环境污染防止设施及上水源保护区管理设施除外的建筑物、其它建筑物的去除
n 在住宅地内的树木栽培ㆍ砍伐
n 农业改良设施的维护或农地改良等用福土等土地的形质变更
n 水灾等自然灾害损坏的建筑物及建筑物的恢复原状
n 禁止或限制行为违反时的制裁内容
n 2年以下的徒刑或500万韩元以下的罚款(《水路法》第60条第1号)
◈ 所谓上水源保护区是指,根据《水路法》第5条的规定,认为需要进行上水源的确保和水质保全的地区,为保护上水源而由管辖市ㆍ道知事指定的区域。
◈ 依据法令
n 《水路法》第5条(上水源保护区指定等)
n 《水路法》第6条(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n 《水路法》施行令第7条(上水源保护区指定等)
n 《水路法》施行令第8条(上水源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
n 《水路法》施行令第9条(上水源保护区内的行为许可基准)
n 《水路法》施行令第10条(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
n 《水路法》施行令第11条(上水源保护区管理的特例)
n 上水源管理规则第10条(行为许可申请等)
n 上水源管理规则第10条之2(上水源保护区内的渔捞行为)
n 上水源管理规则第11条(建筑物的种类及规模)
n 上水源管理规则第12条(建筑物的用途变更)
◈ 污染源的特别管理
n 废水排放设施:不允许特定有害物质排放设施、1天500㎥以上的废水排放设施、废弃物再生及回收设施新型厂地
n 污水排放设施:建筑总面积800㎡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物(仓库及非污水排放设施除外)、建筑总面积400㎡以上的住宿设施及食品招待ㆍ料理销售业的Ⅰ区域内不允许建厂地
n 畜产废水排放设施:接受污水ㆍ粪尿及畜产废水处理相关法律制约的畜产废水排放设施的Ⅰ区域内不允许新建厂地
n 高尔夫球场:高尔夫球场的新厂地将依据高尔夫球场的厂地基准及环境保全相关的规定
n 内水面养殖场:不允许内水面养殖场的新厂地及许可期限延长
n 公墓:不允许埋葬及墓地等相关法律第7条规定的公墓和该法施行令第5条第2项第1号A项的规定成立财团法人时新设私人墓地
◈ 国土利用计划上的用途地区变更遏制
n 将自然环境保全区、山林保全区、耕地区以工业区和开发促进区中的工业用地区的变更予以限制,而以旅游疗养设施和开发促进区中的设施用地区的变更通过筛选允许。
◈ 引导现有特定有害物质排放设施的转移
n 现有废水排放设施中的特定有害物质排放设施转移,事先就工业用地的确保问题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分阶段施行
◈ 总量限制的实施
n 八堂湖及大清湖的水质作为不适于上水源水时,实施水质环境保全法第9条规定的总量限制
n 环境部长官对应于八堂湖及大清湖周边污染物质的总量限制,准备了具体实施方案
◈ 氮磷的限制
n 环境部长官为了预防湖的富营养化,在特别对策区内准备了限制对象设施的氮磷限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