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向提交合法化申请的非法滞留外国人(再入境对象者)发出签证的通知

发表时间d 2003-11-17 关注人数 6663

内容

○ 根据《关于非法滞留外国人合法化程序等的公告(2003.8.18)》,法务部和劳动部曾到2003年10月31日为止接受了合法化申请。以2003年3月31日为准在韩滞留3年以上至4年以下的外国人将可经过所定的程序受到签证发布认定书,从发布日3个月之内出境,在驻外公馆办理签证手续之后再次入境。 

○ 持有签证发布认定书的外国人可在韩国驻第三国公馆也取得非专门就业签证(E-9)。 
例)孟加拉国人可在韩国驻菲律宾大使馆取得签证 

○ 对中国人而言,由于现在到韩国驻沈阳领事馆申请非专门就业签证的人蜂拥而至,不得不拖延发出签证,可不妨到韩国驻中国其他地区公馆(请参考下面的联络处)申请、取得签证。 

公 馆 电 话 网 站 地 址 
驻中国大使馆 86-10-6532-6774 www.koreaemb.org.cn 
驻青岛总领事馆 86-532-897-6001-∼3 www.mofat.go.kr/qingdao/ 
驻上海总领事馆 86-21-6219-6417∼20 www.mofat.go.kr/shanghai/ 
驻广州总领事馆 86-20-3887-0555 www.mofat.go.kr/guangzhou/ 

稿件来源 :外交通商部 200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