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设有外国人出入境及滞留管理相关的基本制度——滞留资格制度,滞留资格是指外国人在韩国国内滞留并能履行的社会活动或身份种类制度,是对外国人滞留管理的基准。
因此,以一定的滞留资格入境的外国人只要拥有相应于其滞留资格的活动或身份状态,就能在获得许可的期限内得到韩国国内滞留保障,但变更为其它滞留资格或进行滞留资格外的活动时,必须得到法务部长官的事先许可。
一般而言,世界各国为了入境的外国人滞留管理等业务上的便利,通常会规定一定的滞留资格,并根据该基准,赋予滞留资格,而赋予滞留资格的方法有:签证签发时同时赋予滞留资格的『单一审查制』、签证只用于单纯的入境审查,入境时由出入境审查官另行赋予滞留资格的『双重审查制』,而韩国选用前者。
因此,在韩国签证上标有滞留资格ㆍ滞留期限等内容,外国人可在适当的滞留资格和滞留期限范围内在韩国滞留,而外国人在韩国就业时,应持有能进行就业活动的滞留资格(C-4及E连锁签证),并在指定的场所工作。
滞留资格由英语的大写字母和数字组合(例:A-1)组成,现行《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第12条附表1〕中共设有34个滞留资格。
韩国对90天以下的滞留期限称为短期滞留,91天以上的滞留期限称为长期滞留,91天以上长期滞留的外国人应在入境之日起90天内进行外国人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