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M&A进行企业合并时,何种情况需要向公平交易委员会进行申报?

资产总额或销售额的规模为1,000亿韩元以上的公司(《公平交易法》上的企业合并申报对象公司)和该公司的特殊关系人复合下列条件时具有申报义务。在此,资产总额或销售额的规模是指对连锁公司的资产总额或销售额进行和算的规模。此外,不能满足申报对象公司规模基准的公司或该公司的特殊关系人与复合申报对象公司规模基准的公司和企业合并时也有申报义务。

n 获取或拥有其它公司发行股份总数(没有议决权的股份除外)的20%以上(上市法人为15%)时

n 公司人员或营业员兼任其它公司的人员地位时

n 与其它公司合并时

n 收购其它公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营业、租赁或经营收入或收购其它公司的全部或主要部分营业用固定资产(主要部分是指收购、租赁部分具有可独立经营的事业单位形态,且在转让公司的之前事业年度结束日,营业收购金额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总额的10%以上或50亿韩元以上时)

n 收购新成立公司20%以上的股份时

※ 企业合并相关咨询:公平交易委员会企业合并科(☎ 0250719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