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针对外国人投资相关的认可ㆍ许可等民愿事务,根据民愿事务的性质,分别赋予7~90天左右的处理期限,并在经过相同处理期限时,视为被自动认可ㆍ许可的制度。在得到自动认可ㆍ许可后,敦促外国投资者义务性地交付认可ㆍ许可证明书,并在拒绝予以认可ㆍ许可时,敦促相关机构明确说明拒绝认可ㆍ许可的具体理由。
是指针对外国人投资相关的认可ㆍ许可等民愿事务,根据民愿事务的性质,分别赋予7~90天左右的处理期限,并在经过相同处理期限时,视为被自动认可ㆍ许可的制度。在得到自动认可ㆍ许可后,敦促外国投资者义务性地交付认可ㆍ许可证明书,并在拒绝予以认可ㆍ许可时,敦促相关机构明确说明拒绝认可ㆍ许可的具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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